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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株潭|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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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生态绿心地区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控制建设区,各区具体范围依照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确定。

省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协调机构应当将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生态绿心地区以及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控制建设区的界线,向社会公告。

长沙市、株洲市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样式和设立要求,由省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协调机构统一规定。

禁止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标志。

第十二条在生态绿心地区禁止开发区内,除生态建设、景观保护建设、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和当地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在限制开发区内,除前款规定可以进行的建设以及土地整理、村镇建设和适当的旅游休闲设施建设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在控制建设区内,禁止工业和其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

生态绿心地区的工业和其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退出。


稿源:( 湖南日报)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hn436616.html

标题:长株潭|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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