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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判处首例“套路贷”案:借2.25万元7天变25万元( 七 )



按关键词阅读:

(2) 虚增(高)借条。

(3) 银行卡明细,特别是取现和转账凭证、单据等。

(4) 担保合同。

(5) 平账的借条、担保合同等书证。

(6) 借贷过程中的关键证人证言、影像、录音和书证物证等。

(7) 房屋被网签的证据。

(8) 暴力讨债的证据,如喷油漆、至派出所报案、被害人身上的伤势、用于暴力讨债的相关工具。

(9) 非法拘禁的证据如宾馆登记、宾馆的监控录像等。

(10) 对于被害人所称柜台上取现或直接给现金给嫌疑人,柜台的监控录像。

(11) 嫌疑人用于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等等。

(12) 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13) 各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集团、犯罪团伙成立、成员、投资入股、分成、工资等言语证据。

(14) 骗子们对于套路贷“主观明知”方面的证据。

(15) 多名借款人(被害人)之间对被骗“套路”的相互印证。


稿源:(新闻株洲)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hn451852.html

标题:株洲判处首例“套路贷”案:借2.25万元7天变25万元(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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