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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判处首例“套路贷”案:借2.25万元7天变25万元(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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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套路贷”骗子们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骗子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方式不断垒高“债务”。比如借30万元,约定一个月利息3万元,借条要翻倍写60万元,加上银行走流水60万元,还要提供租房、车子等抵押、担保。又如,中介团伙以被害人汽车为抵押,“套路贷”骗子们会迫使其写下虚增借条,而后将车开走,以卖车为名勒索受害人。

5、软硬兼施“索债”

在被害人未偿还虚增借款情况下,“套路贷”骗子们会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索取“债务”。

证明“套路贷”的证据

(1) 以从事套路贷为业的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的证据。包括: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股东情况、名片、公司的搜查及借条、借款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的扣押。


稿源:(新闻株洲)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hn451852.html

标题:株洲判处首例“套路贷”案:借2.25万元7天变25万元(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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