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不容易买套房子,结果却出现了质量问题???【房产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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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作者/薛秋红、石新逸 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
一、房屋的质量问题有哪些?
房屋的质量问题分为三种:
1、只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鉴定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属不合格的,购房者就可以依法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上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何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尚无法律明确,因此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
3、对于其他质量问题,如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的处理。买受人不能因此要求退房。
二、房屋质量的法律责任承担
1、《商品房买卖合同》里会规定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保修期的确定
1、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2、关于保修期的长短,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规定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规定》第六条讲明:“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那么依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a、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b、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c、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d、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f、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建设部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还详细规定了一些房屋各个部位、部件的保修期,主要包括: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开发商与用户自行约定。
5、此外,上述期限是指建筑商对开发商的保修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但等房子销售到业主手中,上述规定的保修期限可能已经过了大半。因此,这一期限要比上述规定的保修期限要短,业主在订立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作为合同附件的《住宅质量保证书》,看清上面所承诺的保修时间长短和起算时间。
四、保修期过后房屋质量问题的解决
要根据出现问题的具体部位,来找直接负责方。如果是自用部分损坏,如卫生间马桶漏水、水管破裂等,业主需要自己出钱维修,物业可帮助联系有关维修人员。如果非人为造成的问题出现在共用部分,如大楼墙面渗水、下水道淤积等,或是小区公用设施设备,如小区内道路损坏、栏杆磨损等,则由物业提取小区物业维修资金维修。
总的来说: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中,由房屋开发商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对业主房屋的质量问题不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可通过与开发商签订委托合同,在保修期内代替开发商行使维修房屋的义务。
如房屋过了保修期,需以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准,来分配物业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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