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被蒙骗了百年:《辛丑条约》根本不符合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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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海鹏,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兼历史学科评议组召集人;曾任中国史学会副会长、会长。季我努学社演讲嘉宾。

通观辛丑议和的全过程和《议和大纲》、《辛丑和约》的约文,可以看出列强违背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之处甚多。国家平等原则是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近代国际法是随着欧洲资本主义主权国家的产生、发展而逐步形成起来的。这个历史事实指明了近代国际法是保护资产阶级国家的。西方国际法权威奥本海(Oppenheim)认为,国际法"指文明国家认为在他们彼此交往上有法律的约束力的习惯和协定规则的总体",所谓文明国家,指的即资本主义国家。中国作为一个半殖民地国家,独立主权早已遭受严重损害。在西方各国看来,万国公法只对它们那些文明教化国家适用,对中国,自鸦片战争以后,说派兵就派兵,要攻占某地就攻占某地,大沽、天津、北京,外国武装力量数出数进,公法何曾对他们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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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和约签订现场

自1842年南京议和以来,中国与列强谈判从不具平等地位。刘坤一、张之洞等明白这一点。他们在议和过程中致电总署说:"中国则旧约本已受亏,彼本不以各国通例待我,战败以后,必然猛改愈狠,势所必然。"列强并不把中国作为一个平等国家,怎能以各国通例平等待我。这才是全部问题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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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之洞

列强以违反国际法责备中国,自己却在对华谈判中肆意违反国际法,肆意践踏国际法的主权原则。清政府对此表现得完全无所作为。清廷在批准《议和大纲》后发布自责诏,中有"今兹议约,不侵我主权,不割我土地,念列邦之见谅,疾愚暴之无知"之句,对侵略者感激涕零。它把主权只理解为慈禧本人的统治权,显然太狭隘了。其实,主权原则是国家的最高原则,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出发点。国际法是规范主权国家相互交往的行为准则。按奥本海的说法,国家主权包括平等、尊严、独立、属地和属人优越权,以及交往权、自保权和管辖权。按步伦的说法:"国之主权有二:其能自立而不倚赖于他国者,一也;其能自主而不听命于他国者,二也。"准此,则《议和大纲》、《辛丑和约》的主要条款都是违背国家主权原则的,因此都是违背国际公法的。清朝统治者在中国主权丧失几尽的时候,反而感谢帝国主义"不侵我主权",实在令人啼笑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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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条约原件

《辛丑和约》签订10年之际,有人指出:“人亦有言对等、言公理。不对等,用强权,平和会议者,不过定战之法规,国际公法者,依然饰文明之假面。有双方同意之可假托,而仲裁无用矣;有自由行动之可强辞,而公理可夺矣。不克自强,孰其顾汝!”这段话可视作对辛丑议和过程的认真的反思,因此借作本文的结语。

《张海鹏史学文论精选集第二卷》

编辑:南京师范大学近现代史硕士生 雷晓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