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课|金融法律——证券法(一)
拜
年
今天是新年第一天,小编先给大家拜个年!祝大家新年大吉,阖家欢乐,身体健康,事事顺心!当然,还要财源广进,新的一年投资理财更进一步!
春节假期内,大众理财顾问(微信号:dzlcgw)的【每日一课】栏目,将继续更新,欢迎大家持续关注~下面小编将为大家带来今天的内容——证券法(一)。(PS:已更新的“每日一课”内容可在文末连接处找到哦~)
证券法 | 第一课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目的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适用范围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②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③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①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③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④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⑦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⑧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证券发行
①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③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④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⑤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
⑥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⑦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⑧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债券发行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⑩发行的审核: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与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证券交易
①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③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④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⑤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⑥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⑦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⑧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证券上市
①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②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④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栏目介绍
大众理财顾问正式推出每日一课栏目,致力于为广大读者科普理财专业知识。
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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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每日一课|第二部分:宏观经济基础
第三部分:
每日一课|第三部分:货币的时间价值
第四部分:
每日一课|第四部分:理财目标管理
第五部分:
每日一课|第五部分:家庭财务管理
本文节选自《理财经理基础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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