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以假牟利 上海法院:依法慎重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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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上海3月12日电 (记者 李姝徵)“职业打假人”瞄准惩罚性赔偿,专业化、规模化进行“牟利性打假”。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副院长刘力12日表示,对此,法院将依法慎重判定。





中国消费者维权意识日渐增强,亦有一些以牟利为目的,专挑“问题”商品大量买进,再向商家索赔的“职业打假人”。是净化市场,还是以假牟利?“知假买假”的行为广受社会争议。





刘力介绍,从原告的角度,同一原告提起多起诉讼,结合相关案件信息可推断该类原告有“职业打假人”之嫌。





上海一中院当日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显示,多位自然人在该院有多起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讼,其中一位起诉达26起。





“职业打假”是否受法律保护?刘力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在目前法律尚未做修改的情况下,上海一中院认可“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地位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但刘力同时称,法院亦对于其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是否成立保持严格的事实和证据审查标准。





法院方面表示,将严格适用法律法规,区分民事责任层次。对于消费者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上海一中院从“罚当其责”的角度出发,对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予以区分,慎用惩罚性赔偿。在认可“职业打假人”净化市场功能的同时,也重视商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秩序的保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