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一业主私占公共楼道致人损伤应担责

看官辛苦啦!傻大方小编知道你找“建湖一业主私占公共楼道致人损伤应担责”这篇文章很久了,是否有种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的感脚呢?健康摘要: 2018-04-03 建湖不动产 建湖不动产 近日,建湖发生一起以“零钱换整钱”为手段实施盗窃的案件。 11月22日凌晨4时许,犯罪分子陈某(湖南人)与段某(湖南人)流窜至建湖县境内作案,二人在夜间到宾馆后,陈某一人下车到吧台以开房间为由和吧台服务员搭话,称要送红包,想“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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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建湖

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被告徐某因自家房屋居住面积有限,就将一楼楼梯间改建为简易车库,用于存放摩托车、电瓶车、废旧家具以及一些生活用品。去年10月25日,安装在徐某家外墙的电表箱起火,不仅将徐某搭建的简易车棚内外物品全部烧毁,还将楼上住户即原告马某母子严重烧伤。马某母子以擅自占用公共楼道、阻碍其逃生为由将徐某告上法庭。

  建湖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徐某在一楼公共楼梯间搭建简易车棚,并在其内外堆放大量易燃、可燃物品的行为,既不符合合理需求原则,又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扩大火灾影响,阻碍了两原告的逃生过程,其行为构成侵权,是造成两原告损失的次要原因,故判决被告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公共楼梯间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于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利用必须符合合理需求,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定。本案中,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