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颁布公积金执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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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颁布公积金执行政策

星报讯(采访人员 任金如)7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掌中安徽采访人员从合肥市房产局获悉,合肥市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实施意见正式下发,合肥市将对不履行委托住房公积金贷款约定事项的,暂停或取消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工作,准予贷款的,通知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受托银行要进一步提升征信、房产查询效率,对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受托银行应保障商业贷款部分的资金配套,及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

在合肥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充分尊重缴存职工选择购房贷款方式的权利,不得限制、阻挠、拒绝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向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不得拒绝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限制、阻挠、拒绝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的,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约谈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45市民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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