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收假币,不可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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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收假币,不可再用(以案说法)





生活中一旦误收假币,就会造成自己的经济损失。可如果出于不甘心而试图再把假币“花”出去,就存在着违法的风险。





今年5月6日7时许,某地派出所接到辖区蔬菜市场管理人员报警,称一名70多岁的老人收到了一张百元假币。民警立即赶到现场。据涉嫌使用假币的陈某交代,她在老家做生意时误收了一张百元假币,不甘心蒙受损失,所以一直随身携带。





5月6日,正在该地走亲戚的她一早就来到蔬菜市场,试图找机会用掉这张假币。在蔬菜市场,陈某发现一名70多岁的老人正在卖菜,遂用假币“买”了7元钱的蔬菜,获得93元找零。正当她庆幸得手时,被蔬菜市场管理人员识破。陈某坦承,自己只担心假币用不出去,根本不知道已触犯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陈某行为已经违法,但因情节较轻,故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民警提示,抵制假币,人人有责。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报警。





王 鹏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