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出事故厂家竟然要担责!是谁在揪电动车行业的小辫子?( 三 )
电动车超标又缺乏明确的警示和说明的,属于存在产品缺陷,具有不合理的危险;造成危害的生产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问题出在电动车的身份认证问题上。当下电动车大多属于超标车,在国家标准层面并没有合法的身份,因此被法院判定为缺陷产品。既然法院找茬找到这方面,大多数电动车企业也毫无办法,只能破财消灾。但
随着新国标以及3C认证的出台,这一局面将可能迎来改观。
这件事情还有后续,虽然结果没有变化。
一审判决后,原告王某芬、李某、李某港、被告天津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潍坊中院提起上诉。王某芬等认为天津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过低,与其过错不成比例;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涉案电动车的定制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天津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电动车与受害人发生接触,不能确定受害人倒地受伤是涉案电动车碰撞所致,且王某芬、李某、李某港提供的《电动车合格证》载明的车架号、电机号与涉案电动车不一致,不能确定涉案电动车系本公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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