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段翻新、隐蔽性强...揭开金融诈骗的“美丽面纱”( 五 )

打着金融创新旗号行非法集资之实

非法集资类犯罪,其大肆开展“无风险性、高回报率”的虚假宣传,导致集资参与人损失惨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在最高检发布的案例中,周辉集资诈骗案极具代表性。

2015年,浙江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各集资参与人。一审宣判后,浙江衢州市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量刑过轻提出抗诉,被告人周辉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

作为案件二审承办人,浙江省检察院检察官赵宝琦经过对案件证据的梳理,逐步确定周辉的行为不属于互联网金融创新,而是假借P2P外衣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同时也构成了非法集资犯罪中性质最为恶劣的集资诈骗罪。

据介绍,被告人周辉注册成立中宝投资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线运营“中宝投资”网络平台,借款人(发标人)在网络平台注册、缴纳会费后,可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投资。

赵宝琦告诉记者,周辉运用个人账户,共虚构了34名借款人,虚构融资项目、抵押物,欺骗投资人,在其个人账户中形成总额达10亿元的巨额资金池,明显构成违法,脱离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范畴。同时,根据在案证据,周辉主要将资金存放在银行,用于个人活期储蓄和个人挥霍,不可能产生足额利润来支持周辉向投资人宣称的年化20%的投资回报。其向投资人归还的本金和利息都是用后续投资人的钱款,属于典型的庞氏骗局。周辉花费6600万元购买了20辆豪华跑车,花费2800万元用于服饰、旅游等生活开支,基于上述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