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杀人犯”一审被判死刑 抢劫杀人身负四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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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作家杀人犯”一审被判死刑
曾于1995年犯下湖州特大抢劫杀人案 身负四条人命逃亡 落网时已成当地知名作家
23年前,浙江湖州市织里镇晟舍村一饭店旅馆内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旅店老板一家三口及一名住客被残忍杀害。去年8月,两名嫌犯刘某彪、汪某明相继在安徽、上海落网。彼时刘某彪已成为当地知名作家,并获得中国作家协会会员身份,该案也因此备受关注。7月30日下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1995.11.29”织里晟舍特大抢劫杀人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汪某明、刘某彪一审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令两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为抢劫犯下灭门惨案
刘某彪、汪某明原是安徽老乡,也是年轻时的好朋友。1995年,因为经济拮据,两人约上另一好友王某某前往湖州市织里镇,企图暴力劫财。三人还专门为此打制匕首、制作假炸弹,不过最终因为找不到合适的作案对象作罢。
不料第一次计划失败后,刘某彪和汪某明并没有放弃劫财的念头。同年11月28日,两人再次来到织里镇,入住该镇晟舍新街闵记饭店旅馆内,伺机寻找作案对象,并为此购买了榔头一把和尼龙绳一卷。
很快,住在同一房间的山东人于某某成为二人的目标。30日凌晨,趁于某某熟睡之际,两人用榔头猛击于某某头面部数下致其死亡,并劫得人民币二十余元。
因为所劫钱财较少,刘某彪和汪某明又以退房结账为由,将旅馆老板闵某某骗至两人房内,向闵某某威逼钱财。劫得金戒指一枚后,汪某明用榔头猛击闵某某头面部数十下致其死亡。此后,汪某明又潜入闵某某和妻子钱某某的房间,向被害人钱某某威逼钱财,无果后将钱某某及其12岁的孙子杀害。随即,二人在该房内大肆翻找财物并搜得人民币一百余元。
案发后,二人从旅馆一楼后门逃离,自此“人间蒸发”。
知名作家因DNA露出马脚
“你想要我当逃犯?”“村里人都知道了?派出所是来找我的?”这是作家刘某彪2016年发表的一篇题为《豆腐》的中篇小说中,主人公杨景丽的台词。文章发表的第二年,他接到了配合公安进行DNA采样的通知。接到通知后,他第一时间联系了绝交已久的汪某明。汪某明称:“你不用害怕,这么多年了,不会有事。”
但不多日,刘某彪就在安徽被湖州警方抓获。时年53岁的他被抓前正在一所学校担任校刊主编,相关资料显示,22年后的刘某彪已经是一名作家,著有长篇小说和散文等,并于2013年入选中国作家协会。曾使用刘浪、永方、彪子、一沙、江南飞等笔名发表作品的刘某彪,被捕前已经发表作品200多万字。其中中短篇小说集《一部电影》还曾获得2005-2006年度安徽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出版奖”三等奖,该奖项也被业界称为“安徽文学奖”,是安徽省内最权威的文学类奖项。
刘某彪被捕当天,担任上海某投资咨询公司法人代表的汪某明也在浦东区一小区内落网。
两凶手一审被判死刑
7月30日下午3点,该案在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号法庭公开宣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明、刘某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致四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虽然被告人汪某明、刘某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刘某彪后又对部分犯罪事实翻供,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明、刘某彪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及家属遭受经济损失,除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文/本报记者孔令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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