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票据之王”恒丰银行今官司缠身( 八 )

恒丰银行向法院表示,“

在2015年6月8日当天,兴业银行首先将贴现资金通过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付给民生银行,民生银行将资金划给恒丰银行,恒丰银行款后再将资金打给包头农信社。”因此,该行认为兴业银行与包头农信社事先有《票据资产转让合同》,事后操作是有意套取过桥行背书增信,降低其风险的故意行为。

2015年12月,这些票据到期后,兴业银行被拒付。而包头信用社也表示,从未办理过任何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相应印章为“萝卜章”,并向内蒙古公安厅报案。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一直到最高院。最高院

作出的一份2017最高法民终449号判决认为,“几家银行办理票据转贴现业务,以及资金的划转,均发生在2015年6月8日,可以推定,39张票据的流转,包头农信社、恒丰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应当是事前有合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