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一再被热议,落地天津有人买单否?(24)

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可行的政策体系,完善相关的房产评估、政策咨询、纠纷仲裁,尤其是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相关衍生产品的创新,使“以房养老”更符合我国国情,更能满足多样化养老需求。

与此同时,在合作机制上也应该有所创新。

比如,助推保险公司与相关护理机构合作,也可邀房企加入,让“倒按揭”后的养老费,与老人日常的护理需求与开销直接对接,如此针对性会更强。

朱航认同天津保监局相关人士的观点:

“以房养老”从本质上讲是一种金融服务工具和产品,是一种市场行为,是一种自愿的、可选择的、补充的养老方式,而不是一项养老政策。

“以房养老”不会也不可能替代政府承担的基本养老责任。养老还是要靠社会、机构和居家这三大支柱共同发力。因为“说到底,‘以房养老’仍然是一种相对小众的非主流养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