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汕首例搭乘滴滴顺风车车祸死亡,法院是这样判决责任的( 五 )
焦点二:本案超出保险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是否应由顺风车平台承担?
原告认为,本次事故滴滴平台收取了阿雄的运费。所以明显,滴滴公司、小桔公司就是与阿雄形成实质上的承运关系,并非介绍的角色。对此,滴滴出行、小桔公司、运达公司等三家网络公司予以反驳,认为平台并不承担承运乘客的任务,无需进行赔偿。
作为平台的运营者,只是提供信息平台及供需信息,由双方自由选择,所以三被告滴滴公司、小桔公司、运达公司都不是承担承运的人,所以无需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对顺风车平台提供的服务进行界定。
法官的话:顺风车平台上合乘订单的形成是由车主或合乘者自行匹配路线并接单形成的,合乘各方当事人为合乘提供者和合乘者。顺风车平台系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只负责发布信息,不对车主进行派单,顺风车平台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即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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