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汕首例搭乘滴滴顺风车车祸死亡,法院是这样判决责任的( 六 )
法院认为,本案中顺风车平台在车辆审核上并没有过失,原告要求顺风车平台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法官的话:顺风车平台提供的是居间服务,不是承运服务,顺风车平台有就匹配成功的订单收取一定的信息服务费,是有偿服务,负有一定的责任,就是在合乘服务提供者在平台上注册的过程中,其对驾驶员和车辆准入方面负有一定的审核义务,本案中合乘服务提供者陈某龙线上登记与线下是一致的,陈某龙也具备驾驶条件,且经检验发生事故时车辆的各项技术指标均合格,因此顺风车平台在陈某龙和车辆准入审核中没有过错,原告要求顺风车平台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法院经审理,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各被告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分配。被告陈某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责任,林某德负有次要过错责任,因此酌定由陈某龙负担70%的责任,林某德负担30%的责任。被告林某德系保安公司的员工,其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造成原告损失,应该由保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安公司承担的责任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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