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难忘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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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0日,我接到了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检察院的电话,邀请我参加一场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量化评估)听证会。





经过了解,我知道了案件的起因源于一场打架斗殴。2017年5月,身为江苏某建筑集团项目经理的茅某因施工进度问题与工地甲方项目部办公室职工发生冲突,随后,茅某指使他人打电话纠集了10名男子到工地,对甲方项目部办公室6名职工随意殴打、恐吓,并将台式计算机等办公用品砸坏。经鉴定,6名被害人伤情均属轻微伤,被损毁物品价值3400余元。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茅某进行刑事拘留。保定高新区检察院对茅某批准逮捕后,羁押在保定市看守所。





由于茅某认罪悔罪态度非常诚恳,其家属也已和被害人达成了和解,且履行了赔偿协议(为了赔偿被害人,茅某一家卖掉了自己的房子),故申请对茅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与其他刑事和解案件不同的是,该案还有两名同案犯在逃。茅某作为主犯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能存在与同案犯串供的可能,一般情况下,这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属于一票否决的情形。





办案检察官讯问了该案多名犯罪嫌疑人,了解到在逃的两名犯罪嫌疑人与茅某并不认识,从而排除了串供的可能。为稳妥起见,检察长李桂生提议召开了检察官联席会议,就茅某作为纠集者的主犯身份和有无串供可能等问题展开讨论,最后决定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并采取公开听证、量化评估的方式进行。





8月14日,听证会如期举行。会上,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部门代表、看守所工作人员、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代表等悉数到场并发表意见。





“他在看守所表现很好,主动干工作,态度也很积极。”羁押茅某的保定市看守所二监区监区长程孔志对茅某羁押期间的情况作了说明,对检察机关合理合法对一些没有继续羁押必要性的人员变更强制措施很支持。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代表等也均当场表示同意变更茅某的强制措施。





受邀参加听证会的保定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法学专家及特约检察员等各方人员对案件审查的全过程进行民主监督,并现场打分,结果一致同意变更茅某的强制措施。





涉事企业双方受此案件的影响合作屡屡陷入冰点,考虑到双方企业发展及茅某的家庭、工作状况,主办检察官相继约谈了双方企业负责人,从中调解,听证会结束后,双方企业当场握手言和。





作为一名政协委员及一名企业的经营者,检察院的做法让我感触颇深,我在听证会上说:“从事企业经营活动,这样的摩擦在所难免,检察机关不仅能够公平公正地办理案件,同时还考虑到了企业的发展,这点值得点赞!”





听取各方意见后,主办检察官结合全案证据情况进行现场量化评估并当场公布结论,最后做出了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决定。





听证会第二天,公安机关就采纳了检察机关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释放了茅某。





近日,我听说检察长李桂生接到了茅某的电话,茅某在电话中激动地说:“女儿并没有因为他的事情受影响,今年高考考得很好,感谢检察官把我从黑暗中解救出来。”





这样的结果无疑是多赢的。最终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增职能。以听证形式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有效促进程序的公开、公正。针对相对复杂,存在一定争议的案情,社会各界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公开审查听证,对检察机关的审查工作直接进行民主监督,将有利于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利于检察人员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观念,使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更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同时,这种程序的公开、透明,使当事人对审查结果更加信服,也有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有利于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而作为政协委员的我,参与并见证了一场难忘的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听证会,对此体会更为深刻。





(作者系河北省保定市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