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资本论 | 孟晓苏:不征房产税会继续损害弱势群体利益( 六 )

我认为我国应采取多数国家通用的办法,实行“尽房皆税”的征税办法。这种“有一套房征一套税”的课税方式,能够把事情最大程度地简化。譬如说一个有2000套房产的住宅区,在这种设计下就必定有2000个税源,而不要去费力区分哪套是谁家“第一套房”、哪套是谁家“第二套房”,2000套房都要交税。房产税在国外是最容易征收的税种,别的税能逃,房产税逃不掉,用中国老话说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即使房主躲到国外几年,多年欠税的房产可以依法拍卖。拍卖所得扣下应缴税款,余款都留给房主来领,那时他一定会回来拿钱的。

5、征税后实行“退税制度”可保社会公平

在居民普遍纳税情况下如何保证社会公平?多数国家和地区在征房产税后有“退税制度”,就是成功的做法。我国也应实行“普遍纳税”与随后的“退税制度”。退税不是根据纳税人房屋面积,而是根据其收入水平和家庭生活状况,包括婚姻状态、收入水平、赡养人口等条件,处于婚姻状态和赡养家庭人口多的退税就多,有的允许将按揭还款的利息办理退税,还有的允许把房屋外装修费用纳入退税。当然退税只适用于一套房,最多能退回税款的100%,其它房产则不能享受退税。这种退税制度有利于照顾低收入群体,有利于鼓励人们善待婚姻、赡养子女和父母,这是“善法”。制度设计也有善恶之分。相比之下那种鼓励人们“离婚购房”的政策法规则是“恶法”。今后若采纳所谓“第一套房不征房产税”,则会起到鼓励人们“离婚避税”的恶劣作用。而且避房产税的离婚不同于购房“假离婚”,假离婚在购房后还会复婚,但离婚避税是长期行为,为长期避税还真不好复婚。以后人们就可改“同居”了,两套房子都不纳税;以后年轻人就都不结婚了,都可以避税。这种制度设计会破坏现有家庭结构与破坏社会稳定,无疑更是“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