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资本论 | 孟晓苏:不征房产税会继续损害弱势群体利益( 九 )

让小产权房按照税率高限缴税不是惩戒措施,有其法理依据。农村土地在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中,城市基础设施对它的价值形成发挥着作用,城市其它配套设施的完善又推动它的增值。因此“进城土地”应对城市建设承担一定费用,只是过去让它承担过多、甚至让它全部承担是不对的。我国台湾地区的“市地重划”已提供出成功经验,在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时,土地方要把其中1/3的面积或价值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我国在进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探索中,应学取这些成功的做法。我所建议的“从小产权房起征房产税”以及取其“高限税率”,既是合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事后补救”办法,也为今后“不经政府征用即可转让”的农村建设用地如何合理承担城市费用,提供一种思路和解决办法。

可以看出,如果能采取以上政策设计,房产税在我国是很容易征收的。它能推动我国税收制度更加完善,推动我国社会制度更加完善。征收房产税自然就会让收入高、房产多的人多交税,房产少的人少交税,没有房产的人不缴税。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与转移支付,更好解决“不平衡与不充分发展”的矛盾。纳税居民也将能通过城市建设与管理的改善,获取更好居住环境与生活条件,并推动其房产价值增值。“土地财政”的退出要有一个此消彼长的渐进过程,不可操之过急。政府征用土地在今后很长时期内,仍将是我国城市建设规模化供地的主渠道。在我国开征房地产税的同时,还要主动降低居民在房屋销售与交易环节的税费负担,逐步建立起与国际成功做法相仿的现代房产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