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中伪造股东签名的法律陷阱( 六 )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更正且在登记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原告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对错误登记无过错的,应当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

综上,伪造股东签名而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出台后,应当作不成立处理。

作者简介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

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出处及作者,否则诉讼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