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中伪造股东签名的法律陷阱( 三 )
二、公司未提前通知召开股东会,在股东未到场的情形下,伪造股东签名,通过损害股东权益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章程不成立。
裁判要旨:本案中,建昊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内容涉及对章吉波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职务的免除,涉及章吉波是否就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行使优先受让权,这些事项直接关系到章吉波作为建昊公司股东的利益。建昊公司召开股东会未提前通知章吉波,并在其未到场的情况下伪造其签字形成全体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内容的结果,属于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通过决议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违反了《公司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至于建昊公司形成的公司章程因提议重新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且公司章程内容没有经包括章吉波在内的全体股东确认,上述两份公司章程不成立。
案件来源:浙江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吉波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民终4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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