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血案,折射出“法无禁止皆可为”的荒谬( 三 )
说到这里,我们不禁要问一个问题,是什么给了滴滴开展下三滥营销的胆量?答案显而易见,就是某些人鼓吹的“法无禁止皆可为”。
我们回顾一下滴滴顺风车的历史,只有不配合公安部门的调查工作属于板上钉钉的违法行为,而先前开展的“情人节”、“七夕节”等带有明显性暗示意味的营销手段却处于法治的灰色地带——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禁止带有性暗示的商业营销(而且现实中这类营销还挺多,正反映了资本逻辑带来的文化堕落)。一方面,性暗示营销确实属于“法无禁止”的范畴;另一方面,这类营销属于毫无底线的下三滥行径,而且客观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后果——数以百计的性骚扰报案,以及最近110天内的2条人命。
在“法无禁止”的幌子下长期作恶的另一个例子,是互联网公司陌陌。
该公司开发的手机应用陌陌,是一款基于地理位置的移动社交工具。用户可以通过陌陌认识周围任意范围内的陌生人,查看其位置和个人信息,并聊天互动。还有个叫“探探”的公司,路数与陌陌如出一辙,于2018年2月被陌陌收购。正所谓物以类聚。陌陌、探探一开始都是逻辑极其简单粗暴的产品,就实际使用的效果而言,陌陌就是撩附近的陌生人,探探就是玩“皇上翻妃子牌子”的游戏,最后都获得了“约炮神器”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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