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跨境逃税!香港首次与内地交换金融账户信息( 十 )
具体来看,明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个税法明确,存在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行为等情形,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王蕾举例,中国内地个人A在海外通过香港的空壳公司进行投资,香港公司的利润只要不分配到个人股东层面,在现行个税法下,个人A无需缴税;而在上述反避税条款下,中国税务机关可以以受控关联公司的名义将没有商业实质的香港公司取得的利润视同个人直接取得而课税。
“以前税务机关不知道谁在香港开设了账户,现在随着中国内地与香港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互换,就掌握了你的个人在香港账户信息,在新的个税法下,如果存在逃避税行为被稽查风险很大。”王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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