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薪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五千元,究竟始于何时( 三 )

请注意,刘总在此说的是“10月1日以后,

发放工资

的时候”,提醒对象是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法定义务的各企业单位的财务人员。换个角度,从发放工资的对象——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方看,就是“10月1日以后,

取得工资

的时候”,别忘了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口径与上一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有关新老规定衔接政策精神是一脉相承的。

二、可资借鉴的政策依据

上一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时间是2011年。当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贯彻执行该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强调工资、薪金所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