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基金税率之辩——20%还是35%,我想跟你好好谈谈( 八 )

3、利息收入税率的探讨

值得注意的是,91号文和84号文都涵盖了“利息收入”,因此对于合伙企业收到的利息收入到底适用于哪个文件,我们的观点是应该适用于84号文,

按照20%的税率征收。

首先,在财税[2000]91号颁布的第二年,针对91号实施的口径问题,国税总局又出台了国税函[2001]84号文,如上文所述,该文件指出:“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收益应该按照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

84号有意将合伙企业对

外投资特殊对待,也即“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并不属于财税〔2000〕91号在规定的收入总额

(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