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楼市 她的房子真的是1998年买的?这回乌龙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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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家事楼市 她的房子真的是1998年买的?这回乌龙大了!

业主提问:

桑女士来电咨询,她于1998年在姑苏区某小区买了一套房子,2003年开发商通知她去办房产证时,由于当时她不在苏州住,所以没有去办理,后来也是不了了之。2016年12月份时她想将房屋转让出去,所以办理了产证,在今年十月份她将房子转让给了李某,可是地税局没有按照“自住五年以上,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她认为根据购房发票、印花税发票等,都证明她购房的时间是1998年,符合‘满五’政策规定。地税局这样做是不是违法呢?

律师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也就是说二手房买卖税收优惠的购房时间已经缩短为2年,桑女士所说的“自住五年以上,享受税收优惠”已经不适用了。但该两年的起算点应当为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明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而并非桑女士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桑女士虽然1998年即购买了该商品房,但是产证的办理时间和缴纳契税的时间却是在2016年,距今还不到两年的优惠时间,所以地税局不给予税收优惠的做法是正确的。


业主提问:

张先生来电咨询,张先生为了孩子上小学,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购房价格、产权变更时间等达成一致,并口头约定刘某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户口迁出,否则应向其支付违约金。但是,双方在迁出户口的期限及违约金数额等空白处都没有填写任何内容。签约后张先生依约向刘某交纳了首付款。后张先生发现该房屋的原产权人汤某在将房屋出售给刘某后一直未将户口迁出,而刘某称他也找不到汤某了,没法帮助张先生解决户口问题。张先生能否以汤某户口的存在导致其不能顺利迁户、直接影响其孩子顺利入学、致使其为孩子上学落户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与刘某解除合同、退还已付钱款?

律师解答:

律师认为张先生在该情形下,不具备合同解除权,理由如下:(1)张先生虽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售房人负有限期迁户的义务,但没有明确约定“如售房人未能将房屋内全部原有户籍迁出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即使售房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迁户,购房人也仅能依据合同约定向售房人主张违约赔偿,而不能要求与刘某解除合同;(2)张先生并没有将孩子上学等内容载入房屋买卖合同中,其所称购房目的不等同于房屋买卖合同目的,故其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是没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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