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一女子逛超市受伤获赔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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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网讯(全媒体记者张文龙、通讯员熊琪)近日,嘉鱼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案件,最终判处某超市赔偿原告饶某各项损失合计10.26万元。





今年3月31日上午,饶某到嘉鱼某超市购物时遇到一熟人,双方便聊了几句。此时,超市的一名工作人员拉着一米多长的运货叉车从购物通道经过。在饶某打完招呼前行时,与拖行的叉车一侧产生接触,致饶某摔倒,造成右手骨折,右手佩戴的一个玉手镯也损坏了。





饶某受伤后,被送到嘉鱼县人民医院紧急处理,后转至湖北省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治疗19天,花医疗费6万多元(超市已支付)。饶某出院后诊断为伤残十级,后期治疗费1.5万元,护理时间90天,营养时间90天。饶某要求超市予以赔偿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嘉鱼法院审理后认为,饶某到超市购物,其人身安全应得到保护。被告在顾客人流较多的时段安排运送货物,工作人员拖车前行中不顾身后叉车运行安全,行进中对周边的顾客未进行安全提醒,是造成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在行走时未注意前方安全,对自己受伤亦有责任。根据过错程度,原告承担百分之二十,被告承担百分之八十。最终,法院依据有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除已支付的费用外,判决被告某超市还应支付356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