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钓鱼可能要被罚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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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崔虹)昨天,《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修订草案)》体现了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通过修改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罚款额度一般提高了10倍、个别提高了20倍;对排放水污染物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对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有可能被停产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监测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最低罚10万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向水体排放含不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和标准的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未经消毒处理且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在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淀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最高罚20万元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如果违反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将被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毁损、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护栏围网和警示标志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毁损、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护栏围网和警示标志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制订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最少罚二万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规定制订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