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现金贷新规解读,附律师建议

最全!现金贷新规解读,附律师建议

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针对本通知,我们采访了一些业内人士,解读如下:

1.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一律禁止入场。

限定了玩家: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小贷和普通小贷,非以上机构,请主动退场。

2.所有贷款产品的综合费率不得高于年化利率24%,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PDL等产品均以年化形式计算费率。

3.不得暴力催收。

4.不得收取砍头息。所有收费必须提前告知借款人。

5.暂停批设网络小贷公司;已经批筹的,暂停开业;将启动重新审查小贷公司资质,私下交易牌照的,可能作废。

6.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无指定用途的“现金贷”,逐步压缩存量,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

7.禁止非法集资,禁止通过银行、P2P平台、金交所等渠道进行融资。

此外,发行ABS不能出表,进一步限制了蚂蚁金融等大型机构的放贷规模。

8.禁止银行与无放贷资质的企业进行联合放贷,银行提供资金、银行与无放贷资质企业联合出资放贷、无放贷资质企业为银行做风控均不行。

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不得将授信、风控等核心业务进行外包,那么微众与城商行合作的模式可能受影响。

9.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放贷业务的网站、平台等,将被叫停并依法追责。

要求各类导流平台、贷款超市,要严格按照以上标准去审核自己的合作伙伴,不合格者及时暂停合作,否则将会被处罚。

10.谨慎使用大数据风控,谨防侵犯用户隐私。

11.用户可以举报违规放贷的企业,这对不少放贷平台起到震慑作用。

总结:

监管思路是,通过设定准入门槛、限制利率及资金渠道,先控制现金贷行业增量,然后再及时清理存量。

此外,该文件并没有限制银行发放现金贷,对银行来说,是个利好消息。

附:律师解读

现金贷通知,你应当知道的十大要点

作者 |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 肖飒

公众号:肖飒lawyer

“现金贷”通知,透露了哪些关键信息?

第一,现金贷满足正常信贷需求,无需“一刀切”

有了之前的ICO,互联网金融业界最怕的就是一刀切,定性为非法而杜绝此类业务。我们看到,在通知中,对于现金贷的作用,还是做了一定的肯定:“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这说明,对于现金贷产品,在大消费背景下,满足一些人正常消费信贷,提供了“供给”,满足了需求。既然如此,现金贷产品本身具有正面作用,无需一刀切。但是,我们看到发文机关突出了“四无”,即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还提出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因此有必要进行“规范整顿”。

请注意,通知中的“现金贷”是指: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为特征的借贷,如果有金融场景、有指定用途、有客户“门槛”、有抵押物(或具有其一),则不是本次通知所指向的“现金贷”,请诸地方整改小组和诸位从业机构和人员要特别注意区分。

第二,采用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利率规定”

从事现金贷业务的主体较多,其中包括P2P网络借贷、线下借贷信息撮合机构、网络小贷公司等,对于金融机构一般而言,不按照民间借贷处理,但是如果从事“现金贷”,则统一采取年化24%、年化36%的上限要求,不再做进一步的区分工作。

不过,我们担心,如果因此出现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法院对于放贷机构的金融属性恐怕还是要认定一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现金贷类产品,是否也要符合民间借贷利率,值得商榷。一般而言,我们认为本次通知的具体指向是民间金融中,野蛮生长的放贷机构,而不是有场景依托、有严格监管的金融机构或大型企业。

第三,暂停新批,暂停新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对于前面两项:暂停新批;暂停新批跨省业务,我们理解并认可;然而,对于已经批准筹建,拿到工商营业执照的,算是已经过关的类型,建议继续进行业务,否则,法律法规会打架,也可能会引发行政诉讼,毕竟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筹建单位、取得工商执照的企业,是能够以自己的身份与监管机构“论理”的。

同时,对于已经批设的机构,进行重新核查业务资质。回头看,有道理,但是,对于市场主体而言,会产生不安全感,本来已经到手的资质,又有了变数,不过,对于炒作类似牌照的人而言,倒是能够控制牌照的价格,让买家心理上产生了动摇,也许可以抑制部分价格。

第四,借款用途是关键

通知指出,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并指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

现金贷有一个特点就是:无明确借款用途,因此,多头借贷问题突出,还被一些人用来腾挪资金,甚至在一些投机活动中,用于“放杠杆”,对于自己和家庭的总债务上升起到火上浇油的效果。

出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根本目的,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对于借款用途的监控被严肃提出,而且落实了监管机构,至于如何进行“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我们看好“监管科技”,期待地方金融机构采购更多高科技监管技术和系统,对辖区内的被监管机构进行适时监督管理。

第五,银行与非放贷人的“联合放贷”,寿终正寝

银行业金融参与现金贷业务,多数是个大通道,坐拥“无风险收益”,为什么这样说呢?名为“助贷”,实际上就是银行之外的人或机构放贷,而且还要签署“抽屉协议”私下要求自然人或机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自然人与机构要100%兜底。这一模式,还是被监管机构一眼看透了,为此,在通知中专门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规制,其实就三字:请自重。

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也就是说,与非放贷人的“联合放贷”宣告“寿终正寝”,勿念。

针对银行外包核心业务,在其与有资质的的第三方进行合作时,不得外包授信、风控,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增信服务和兜底程度,还要“要求和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也就是说,第三方的参与度降到最低,就是流量提供商,无需风控也不要授信权限,只是踏踏实实为银行“供货”即可。

第六,P2P又被捎带上了

网贷机构在自身合规备案的道路上,走得很艰难,大家纷纷寻找下一个风口,发现现金贷这个金矿后,网贷平台虽然自己不得放贷,但积极撮合,起到了一定的推波助澜作用。

本次通知告诫网贷机构,不得撮合或变形撮合不符合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各类费用;不得将客户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不得撮合银行资金与P2P网络借贷;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撮合业务等。

对于P2P网络借贷而言,一边要面对自身整改挤压;一边要同时面对现金贷、校园贷等其他周边业务的紧缩,且行且珍惜吧。

第七,制裁手段多样

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直至取缔。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以我们的经验,最严重的可以通过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9条非法发放证券罪、第192条等集资诈骗罪等进行定罪量刑;当然,这需要行政机关发公函或有群众举报等。通知中特别指出,恶意欺诈、暴力催收等问题会着重防范,也就是诈骗、故意伤害等情况,必须严肃处理。除却刑事制裁,其他方法是常规行政手段,常见而有效。

第八,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

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点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举报平台,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让坏人陷入到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是智慧的。作为普通一枚群众,我们深感自身责任重大,也能够挺起腰板,如果谁胆敢来威胁,就可以直接举报不用含糊。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全国性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对于行业的自我规制和约束起到了重要作用,除却消费者教育、标准制定、个案指导等,在接受金融消费者举报方面,未来将大有作为。

综上,《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对于“现金贷”的特性进行了总结和描述,把市场上现金贷的隐患披露出来,对于各地监管机关的工作重点,业内从业机构的合规重点,进行了阐述。根据通知,我们建议从业机构和人员,认真研究学习,掌握精髓,审慎处置现有业务,开启备用业务条线,以免造成业务大面积滑坡,影响股价和投资人信心。

摘自清流Club、肖飒lawyer

部分内容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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