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之争”男子打伤他人 赔偿万元获刑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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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钦州12月6日讯(通讯员 庞萍)钦州一男子因停车位的问题和另一位车主发生摩擦引发肢体冲突,打伤他人赔偿10000元经济损失费。近日,钦北区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6年11月17日9时许,韦某、施某到钦州市钦北区某单位办事,因车位停放问题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施某被韦某打伤。经鉴定,施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7年1月23日,韦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韦某向施某赔偿了经济损失10000元,施某在刑事谅解书上签字认可,并对韦某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判决韦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法理评析: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且韦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悔罪表现好,据此,法院遂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