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技术为法律监督添慧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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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潢川县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与该院侦监、公诉等业务部门建立起了技术性证据移送审查常态化机制,加强对案件中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工作,破解瑕疵证据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难题,完善诉讼证据的链条。该院还与县公安局联合会签了《关于加强技术性证据审查的若干规定(试行)》,细化了技术性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工作。





该院在审查李某故意伤害案时,发现原鉴定为黄某右胫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但经审查发现受害人为右胫骨平台塌陷性骨折,累及了胫骨的膝关节面,按照鉴定标准应当是轻伤一级。在审查祁某故意伤害案时,发现原鉴定将受害人的股深动静脉认定为四肢重要血管,引用了相关条款,鉴定文书也未加盖专用章,并且医疗资料也不完整,对受害人是否有失血性休克、可否构成重伤等也缺乏判断依据。





针对案件中技术性证据存在的问题,技术人员都依法做出审查意见。截至目前,该院已审查出多起有瑕疵的司法鉴定案件,其中不同意原鉴定意见的案件6起,其他类意见的8起。检察技术工作在涉案的专门性问题上,为检察官在审查甄别证据时增添了一双慧眼,较好地履行了法律监督工作。





(栾汝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