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融资时,股东负债SPV也并非一定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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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在我国的成功为新一轮的基建增添了动力,虽然ppp项目在融资环节被各路专家诟病,但是不可否认ppp项目的融资确实也是一门大学问。今天本文的话题就是如何在ppp项目融资环节,项目公司(spv)股东负债,项目公司负债不并表。
ppp项目的参与主体分为多种,可以是政府部门(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部门);可以是私营部门,包括与政府或者政府授权部门的投资机构合作成立PPP项目公司;可以是项目公司、可以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是咨询公司;也可以是其它参与方,包括设计单位、保险公司、运营公司、建设单位、材料供应商等。除政府部门外,社会资本方无论是哪类参与主体都需要在组建项目公司问题上统一。那么问题来了,注重后续经营的ppp模式,在项目公司股东负债情况下,项目公司负债可以不并表吗?
这个情况虽然不多,但是在当前的ppp市场也并非罕见。当前参与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为建筑企业的情况十分常见,由于该类企业由于长期处于高负债的水平,因此在PPP融资时就会提出项目公司负债不并表的诉求。
上面铺垫的有点长,但是接下来就进入我们今天的话题,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是否拥有对另一个企业的控制权作为纳入合并报表的前提。从控制权角度来看,占多数表决权;不享有多数表决权但书面约定享有受托管理权;公司章程或协议明确规定能够对财务和经营政策实施控制;在董事会或类似机构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上述四大类被认定为拥有对公司控制权。接下来只要规避上述问题就可以不并表
一、项目公司贷款时社会资本可以采用信用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表。
这种方式在操作上体现为,由于社会资本方对项目公司贷款并未提供担保,所以是不承担连带责任,在报表中不作为或有负债列示。
二、项目公司在成立之初,除政府方出资之外,社会资本方通过引入基金、信托等方式成为项目公司非控股股东。
这类社会资本方参与方式是不享有控制权的,因此也不必并表。
这里总结一下,能做到有债而不并表实质上是ppp模式看重后续经营的要求,并非钻空子。我国的ppp模式当前仍需要地方国企与央企的参与,而银行系统等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也将是各地开展ppp项目的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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