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提交专项与登记2份法律意见书,严打私募倒壳|

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提交专项与登记2份法律意见书,严打私募倒壳|

作者:刘乃进

微信:naijin02

本文之发布已获作者授权

【提要】

1.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资管平台系统存在“专项法律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两个法律意见的上传端口。

2.重大事项变更的核查范围,与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一致,即均需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3.这意味着,“买壳”的审核标准比新登记管理人更加严格,已无任何“成本优势”和“套利空间”。

【正文】

2017年11月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资管平台”)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以下简称“须知”),须知第五条“法律意见书相关要求”提到:“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在此要求下,近日,资管平台的系统界面悄然发生了改变。经笔者测试,在资管平台进行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时,当所变更事项涉及“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时,除需上传专项法律意见书外,还需上传法律意见书。

涉及“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时,系统截图如下:

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提交专项与登记2份法律意见书,严打私募倒壳|

涉及“控股股东变更”时,系统截图如下:

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提交专项与登记2份法律意见书,严打私募倒壳|

涉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时,系统截图如下:

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提交专项与登记2份法律意见书,严打私募倒壳|

仍不明确的是,按照系统提示,“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这是否意味着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同时提交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不受时间限制?此处目前仍需中基协进行进一步明确。

 

【附:须知第五条“法律意见书相关要求”原文】

1、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2、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

 

3、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书,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瞒报信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参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应当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的适当证据和理由。

 

《法律意见书》的陈述文字应当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所涉指代主体名称、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应具体明确。《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