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江县原住建局局长受贿48万获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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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柳州12月8日电(通讯员李华文温彬)为他人开发土地建设项目提供帮助,在担任县住建局局长期间及调离该岗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贿赂款,最终也为自己换来牢狱之灾。近日,经广西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柳州市城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2014年6月,梁某利用担任柳江县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柳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柳西新城项目报建等方面提供帮助。为此,柳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在梁某担任柳江县住建局局长期间,及调离该岗位后于2013年1月调任柳江县土博镇党委书记期间,梁某多次在自己位于柳江县拉堡镇黄岭村的住所内收受熊某钱款共计48万元,并将受贿所得用于个人消费等。





经审理,城中区法院认为梁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亲属代为其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