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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青苗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王安石变法的初衷是什么】
_原题:青苗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王安石变法的初衷是什么
青苗法 , 又叫“常平新法” , 是北宋王安石变法的主要措施之一 , 在熙宁二年(即1069年)颁布施行 。 主要是改变原有制度的做法 , 以缓和民间高利贷盘剥的现象 , 同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 改善了当时 “积贫”的现象 。 然而青苗法在实施过程受到各方面因素影响 , 没有发挥预期效果 , 后于元丰八年即1085年被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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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神宗时期 , 民间高利贷极度猖獗 , 而且当时连年饥荒 , 百姓民不聊生 。 普通老百姓以种田为生的 , 本来过得很是紧张 , 而且当时连年饥荒 , 百姓民不聊生 , 收成难以保证 , 甚至连春天下地的种子都没有 , 地主等权贵有存粮 , 农民万般无奈地从中借粮 , 利息往往是本金的两三倍 , 以致造成许多贫困人口破产 。 这样滚雪球一般造成富的越富 , 穷的越穷 , 严重影响社会安全 , 危害北宋皇朝统治 。 因此推行青苗法 , 以此实现国家与农民双赢局面 。
青苗法规定:农民可在每年夏收和秋收之前 , 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青苗钱)或粮谷 , 以补助耕作 , 收获了再附带一部分利息偿还官府 。 具体操作规则是 , 以常平、广惠仓的一千五百万石粮食为本金 , 农民向官府粮仓借贷时 , 以十户作为担保 , 十户中必须有上等户三户 , 以他们私人财产做抵押 。 每年正月三十借贷夏天青苗款 , 五月三十日以前借贷秋天青苗款 , 夏天青苗款必须在五月底之前还清 , 秋天青苗款必须在十月底之前还清 , 每期利息百分之二十 。 假如出现自然灾害 , 可以迟交乃至减免利息 , 只需归还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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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行青苗法 , 王安石已在他出任鄞县长官时就已进行试点推广 , 效果极佳 。 及后陕西转运使李参以及京东转运使王广渊又在本地区开展试点 , 成效显著 。 在正式颁布实施青苗法前 , 王安石又先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再进行试点 , 巩固成果 , 改善问题后正式向全国推广 。 他还在青苗法实施的条款特别加上了“禁抑配”这一条 , 以杜绝地方政府强行摊派贷款 。
首先青苗法初步促进了农业生产 。 青苗法中对兴修水利有优待条款使北宋兴建农田水利走向一个高峰 , 实行后数年内全国兴修大小水利工程超过一万个 , 可以灌溉农田三千多万亩 ,
其次青苗法又为北宋皇朝带来丰厚的财政收入 。 青苗钱收取20%的利息 , 还可以实物归还 , 但利息一项收入每年就多达接近三百万贯钱
一方面担保制度不合理 。 十户联保 , 七户贫困户 , 三户上等户 , 贫困户属于高信用风险人群 , 他们朝不保夕 , 耕种效率和成效极低 。 这样一来就把风险全部转嫁到上等户身上 , 而上等户本身就无需借贷就能自给自足 。 地方官府为了完成任务 , 不惜强行命令上等户为贫困户担保 。 导致很多上等户由富返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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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政府的本金不够 。 政府只有一千五百万本金运转 , 况且还要有保底措施 , 只能贷出一千万 , 一旦出现百姓不能按时归还本息 , 就会影响下一次放贷 。 为了维护制度能够正常运转 , 各级政府只能强行催缴 , 贫困户无力缴纳的话只能卖儿卖女 , 为奴为婢 。 最终导致很多农民流离失所 , 出现严重的难民问题 。 王安石的学生郑侠看到此情景 , 还特意作了一幅《流民图》 。
最严重的是 , 很多地方官员在执行青苗法时 , 把它当成了牟利的工具 , 很多人擅自把利息上调数倍 , 强行下发借贷指标 , 迫使没有借贷需求的农民借款 , 以此取得暴利 。
王安石出台的青苗法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 它的思想超前 , 在今天看来也有重要借鉴意义 。 如果能实行成功 , 确实能解决北宋皇朝当时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 然而 , 他的新法严重损害了统治阶级的利益 , 受到各级官僚的抵制 , 落实下来全部“变味”了 , 根本上是与当时社会政治制度相冲突 。

来源:(趣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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