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保健 母婴 修改 法律制度
1、母婴保健法律制度,The law on health care of maternal infant and population and birth control,母婴保健法的基本内容,一、母婴保健法概述 二、母婴保健法的主要内容 三、母婴保健技术鉴定 四、医疗保健机构 五、母婴保健的管理和监督 六、法律责任,第一节 概述,一、母婴保健的概念 母婴保健 , 是为母亲和婴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 以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一种活动,二、母婴保健工作的立法情况,199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5年6月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 。
2、保健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卫生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 我国建立起了初步完善的母婴保健法律体系,母婴保健法的调整对象,母婴保健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母婴保健服务的对象和当事人,婚前保健 孕前保健 孕产期保健 医学技术鉴定 医疗保健机构和母婴保健工作人员 母婴保健监督管理,第二节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1、定义 婚前保健服务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 , 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 , 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
2、内容,一、婚前保健,1)婚前卫生指导 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 , 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
2)婚前卫 。
3、生咨询 包括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的咨询 3)婚前医学检查 主要是对男女双方可能影响生育和结婚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
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婚前保健的内容包括( ) A婚前卫生指导 B婚前卫生咨询 C婚前医学检查 D婚前性格分析,据卫生部统计 , 2001年 , 全国实际参加婚检人数 879万人 , 检出对婚姻有影响的传染病患者 14万人 , 其中性传播疾病 20000余人 , 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病人 84人 , 精神病患者 15000多人 , 严重遗传疾病患者 6500人 。
2002年婚检的疾病检出率则达 9.29 , 主要以生殖系统、内科疾病和传染性疾病为主 , 这一数字意味着每 10对新人中就有 。
4、一对因健康原因应暂缓结婚、不宜结婚、不宜生育等 。
2003年10月施行婚姻登记条例后全国婚前保健工作受到严重影响 , 婚检人数急速下降 , 只有以前的十分之一,婚前医学检查,具体来说: 一、全身检查 了解心、肺、肝、肾等重要脏器有无异常 。
二、生殖器检查 隐私权是受到保护的 。
三、辅助检查 常规必检项目有血常规、尿常规、乙肝表面抗原、快速转氨酶快速转氨酶和梅毒初筛的快速血浆反应素环状卡片试验 。
其他特殊检查包括询问病史、物理检查和实验室等常规检查 , 根据结果进一步选用其他各种辅助检查 , 如染色体核型分析、激素测定、活组织病理检查、B超等,福建省每百名新人中仅8人婚检 虽然有关方面全力以赴 , 但我省的婚检率仍 。
5、不高 , 年的数据显示:每名新人中 , 仅人婚检 。
据介绍 , 自年月实施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自愿婚检以来 , 全国的婚检率由年的急剧下降到 。
我省也不例外 , 从下降到年的(见左表) , 个别地方甚至向零婚检逼近 。
随着婚检率的直线下降 , 孕产妇性传播疾病患病率、妊娠合并症、出生缺陷发生率等都明显上升 。
这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 并开始尝试开展免费婚检或补助婚检 , 经过多方不断努力 , 年我省的婚检率终于缓慢回升到了,数据显示 , 年以后 , 我省出生缺陷发生率由年的升高到年的 。
全省每年有近例肉眼可见的 , 尤其是神经管畸形等必须在婚前(孕前)加以干预的缺陷儿出生 。
同时 , 近年来全省孕产妇死亡监测显示 , 孕期内外科合并症死亡由原来的上升到以上 ,。
6、最高的达到 。
“认为年新婚姻登记条例中把必须变为自愿 , 就是不需要婚检 , 这个观念是错的 。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马照南表示 , 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倡导推行科学婚检 , 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现场会”精神 , 实现福建省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中婚检率到年达到的目标,婚前医学检查意见,对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 , 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 , 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婚前医学检查由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或者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对检验结果持有异议的 , 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 , 取得医学鉴定证明,孕前保健,一、服务内容 保健教育与咨询 健康状况检查 健康指导 二 。
7、、孕前保健服务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管理 , 规范开展孕前保健服务 孕前保健宣传,二、孕产期保健,一、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 二、医学指导和医学意见 三、产前诊断 四、终止妊娠 五、住院分娩 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七、严禁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指从怀孕开始到产后42天内为孕产妇及胎儿、婴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
在孕产期保健工作中 , 医疗保健机构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 , 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生长发育的 , 应当予以医学指导,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 母婴保健指导:如何孕育健康后代 孕产妇保 。
8、健:如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 为孕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和咨询、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等 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提供监护 , 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新生儿保健:如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和监测 , 作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医学指导、医学意见和医学检查,一)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孕产妇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 , 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 , 应当予以医学指导和必要的医学检查 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 严重的精神性疾病 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母婴保健法规定 , 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期妇女出现下列情况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 A患 。
9、严重疾病 B接触致畸物质 C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 D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二)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 , 应当提出医学意见 。
(三)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 , 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经产前检查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 , 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 除了( ) A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B怀疑胎儿异常的 C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D因患严重疾病 , 继续妊娠可能危害孕妇生命安全,第三节 产前诊断,产前诊断 , 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 包括相应筛查 遗传咨询 医学影像 生化免疫 细胞遗传 分子遗 。
10、传,经产前检查 ,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 , 应当对孕妇进行( ) A母婴保健 B孕妇保健 C产前诊断 D胎儿保健,实施 知情选择 告知义务 产前诊断报告 健全技术档案,必要性: 经产前诊断 , 有以下情况的能够向夫妻双方提出终止妊娠医学意见: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有严重缺陷;有严重疾病 , 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或健康 。
在出具新生儿出生证明时 , 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有缺陷情况时 , 应向卫生部门报告 。
目前 , 我国艾滋病和其它传染性疾病流行形势严峻 , 感染者和病人呈逐年上升趋势 , 母婴传播作为许多疾病的传播途径之一 , 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 。
11、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 , 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 ,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规定进行,患有伴性遗传疾病的男性应选择胎儿性别 本来生男生女都是一样的 , 但由于有的男性患有伴性遗传疾病 , 所以妻子怀孕后需对胎儿的性别加以选择 , 以利于优生 。
目前人类共有 多种伴性遗传隐性疾病 , 如白发病、色盲、肾原性尿崩症等;有 多种伴性遗传显性疾病 , 如佝偻病、遗传性慢性肾炎等 。
隐性遗传多数是母传子 , 显性遗传全为父传女,因此 , 要根据男性所患遗传病的种类来决定胎儿的性别 。
例如血友病是伴性遗传隐性疾病 , 如果患病男性与正常女性结婚 , 则所生男 。
12、孩正常 , 所生女孩为致病基因携带者 , 这样的夫妇应生男孩 。
与隐性遗传相反 , 患有遗传显性疾病的男性与正常的女性结婚 , 所生女孩有病 , 男孩正常 。
可见 , 伴性遗传病的遗传是有规律可循的 , 应在医生指导下慎重选择胎儿的性别 , 以避免新的遗传病儿出生,指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 母婴法规定公民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所提出的医学意见持有异议时所进行的医学技术鉴定,第四节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分别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 , 统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幼保健院内 , 负责其日常工作; 其组成人员 , 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 , 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 其名 。
13、单应当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人员的条件是: 有临床经验;有医学遗传学知识;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医学技术鉴定组织,二、医学技术鉴定的申请,当事人对相关结果有异议需进一步确诊的 , 可以在接到检查或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 然后由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第七节 母婴保健机构和母婴保健工作人员,一、母婴保健机构 定义:是指依据母婴保健法开展母婴保健业务的各级保健机构以及其他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 。
凡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 必 。
14、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 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该机构具备: 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服务基本标准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母婴保健工作人员,在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 , 应当参加母婴保健法知识培训和业务培训 ,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和家庭接生技术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业 。
各类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后重新申请,母婴保健的管理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 , 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管理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监督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
15、设立母婴保健监督员 。
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 根据需要也可在妇幼保健院中选聘 。
母婴保健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证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七节 法律责任,行政责任 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 , 有相关情形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 , 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二是经考核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从事母婴保健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违反母婴保健法的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民事责任 母婴保健工作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 , 因诊疗护理过失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 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相 。
【母婴|母婴保健法律制度修改版】16、应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包括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未取得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合格证书的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 某(从医35年)女 , 系某工厂劳动服务公司退休医生 ,受聘于一小区门诊所行医 。
2005年12月6日上午 , 王 某在该门诊所为产妇刘 某接生(自然分娩) , 胎儿出生时没有呼气 , 为死产 。
后产妇刘 某称自己胸闷 , 经被告人王 某等人抢救无效 , 于中午1时30分死亡,经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胎儿系因脐带绕颈及生产过程在母体宫颈口停留较长时间引起窒息死亡;产妇刘某系肺羊水栓塞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
2006年4月18日 , 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 某无执业医师执业证为孕妇接生 , 致母、婴死亡 , 随后以非法行医罪对被告人王 某提起公诉,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来源:(未知)
【学习资料】网址:/a/2021/0306/0021593941.html
标题:母婴|母婴保健法律制度修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