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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司制度建设基本规定(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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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各级职能部门的工作手册第二十二条各级职能部门有责任根据集团章程、制度的规定 , 制定本部门工作手册 , 完善部门管理 , 保障集团章程 , 各级制度的有效执行 。
第五章制度的效力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规范各类制度 , 其效力等级从上到下依次如下:集团公司章程、集团性制度、地区性制度、各级职能部门工作手册 。

7、 。
第二十四条上位制度其效力高于下位制度 , 除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所规定情况外 , 下位制度不得与上位制度相抵触 , 相抵触者无效 。
第二十五条各级制度在各自适用范围内施行 。
如出现制度适用上的争议 , 同位阶制度适用争议 , 由该级制度相应立委会裁决;不同位阶制度适用争议 , 由上位阶制度相应的立委会裁决 。
第二十六条集团立委会有权修改、撤消其所制定的各项制度 , 对地区性制度中与集团性制度相抵触者 , 有权要求有关地区公司立委会对该地区性制度做相应调整 。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规范各类制度的适用 , 遵循“不溯及既往”原则 , 各类制度所规定的施行日期 , 不得早于该制度颁发的日期 。
第四编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第一章集团性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第一 。

8、节制定程序第二十八条根据实际情况需要 , 集团董事局有权要求集团立委会就有关事项建立集团性制度;集团总部管理层、总部各职能部门或各地区公司立委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 向集团监事会或集团立委会提出制定或修改集团性制度的建议 。
第二十九条集团监事会或集团立委会有权要求集团总部有关职能部门、有关地区公司草拟有关制度草案 , 提交集团立委会常设机构并由集团立委会审议 。
第三十条集团各职能部门、地区公司立委会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某项制度存在缺陷、空白点或不切实际的地方 , 应当及时向集团监事会和立委会提出相应的制度制定、修改或废止提案 。
第三十一条集团立委会常设机构收到有关制度草案 , 报集团立委会主任同意后 , 将制度草案发至集团总部 。

9、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地区公司立委会征求意见 , 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提交反馈意见稿 。
第三十二条地区公司立委会收到制度草案后 , 应当先进行审议 , 而后向集团立委会常设机构提交反馈意见稿 。
第三十三条集团各职能部门和各地区公司的反馈意见 , 如存在较大分歧 , 集团立委会常设机构可建议召开论证会听取意见 , 该建议须报集团立委会主任批准 。
第三十四条集团立委会机构将反馈意见(包括论证意见)送回草案草拟单位 , 由其根据反馈意见(包括论证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后提交集团立委会常设机构 。
第三十五条集团立委会常设机构负责审核制度草案的修改情况并提交集团立委会审议、表决;如制度草案未根据反馈意见(包括谁意见)做相应修改且 。

10、无正当理由者 , 集团立委会常设机构必须将制度草案退回草拟单位 , 要求其重新进行修改 。
第三十六条制度草案经集团立委会审议后进行表决 , 集团性制度表决须经集团立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成方能通过 , 并经集团立委会主任签署 。
集团立委会根据实际需要 , 可以要求集团总部监事会及有关职能部门、各地区公司派人参与集团性制度的审议及表决 。
第三十七条经表决通过的集团性制度 , 由集团总裁签署颁发令 , 并由立委会常设机构以集团名义下发 。
第二节修改和废止第三十八条集团性制度的修改和废止程序 , 比照本章第一节集团性制度制定的有关程序执行 。
第三十九条集团性制度部分条文修改或废止的 , 必须颁布新的制度文本 。
第二章地区性制度的制定 。

11、、修改和废止第一节制定程序第四十条根据实际需要 , 集团董事局、集团监事会、集团总裁、集团立委会、地区公司董事会、地区公司总经理有权要求地区公司立委会就有关事项建立地区性制度 。
地区公司管理层、地区公司职能部门或下属项目公司、二级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 向本地区公司立委会提出制定地区性制度的建议 。
第四十一条地区公司立委会有权要求本地区公司有关职能部门、下属项目公司、二级公司草拟有关制度草案 , 提交地区公司立委会常设机构并由地区公司立委会审议 。
第四十二条地区公司各职能部门、项目公司、二级公司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某项制度存在缺陷、空白点或不切实际的地方 , 应当及时向地区公司立委会提出相应的制度制定、修改或废止提案 。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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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司|公司制度建设基本规定(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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