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制度 规定 基本 建设 公司
12、 。
第四十三条地区公司立委会常设机构收到有关制度草案 , 报立委会主任同意后 , 将制度草案发至本地区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下属项目公司、二级公司征求意见 , 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其在一守时间内提交反馈意见稿 。
第四十四条地区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下属项目公司、二级公司的反馈意见 , 如存在较大分歧 , 地区公司立委会常设机构可建议召开论证会听取意见 , 该建议须报地区公司立委会主任批准 。
第四十五条地区公司立委会常设机构将反馈意见(包括论证意见)送回草案草拟机构 , 由其根据反馈意见(包括论证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后 , 提交立委会常设机构 。
第四十六条地区公司立委会机构负责审核制度草案的修改情况并提交立委会审议、表决 。
如制度草案未根据 。
13、反馈意见(包括论证意见)做相应修改且无正当理由 , 地区公司立委会常设机构必须将制度草案退回草拟单位 , 要求其重新进行修改 。
第四十七条制度草案经地区公司立委会审议后进行表决 。
地区性制度表决须经本地区公司立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成方能通过 , 并经本地区公司立委会主任签署 。
地区公司立委会根据实际需要 , 可以要求本地区公司监事会及有关职能部门、各下属项目公司、二级公司派人参与地区性制度的审议及表决 。
第四十八条经表决通过的地区性制度 , 由地区公司总经理签署颁发令 , 并由立委会常设机构以本地区公司名义下发 , 同时报集团总部立委会备案 。
第二节修改和废止第四十九条地区性制度的修改和废止程序 , 比照本章第一节地区 。
14、性制度制定的有关程序执行 。
第五十条地区性制度部分条文修改或废止的 , 必须颁布新的制度文本 。
第三章各级职能部门工作手册第五十一条集团总部职能部门工作手册 , 由本职能部门制定 , 集团主管领导批准 , 报集团总部立委会备案 。
第五十二条地区公司职能部门的工作手册 , 由本职能部门制定 , 地区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 送本地区公司立委会和集团总部立委会备案 。
第五十三条地区公司下属项目公司、二级公司职能部门的工作手册 , 由本职能部门起草 , 本公司主管领导和相应的上级管线部门批准 , 并送本地区公司立委会和集团总部立委会备案 。
第五十四条各级职能部门工作手册的修改和废止程序 , 比照相应的制定规定执行 。
第五十五条各级职能部门工作手册部分条文修改 。
15、或废止的 , 必须颁布新的文本 。
第五编制度的解释及裁决第一节制度的解释第五十六条集团公司章程的解释 , 依该章程的规定执行;无相应规定的 , 由集团董事局解释 。
第五十七条制度解释适用于以下情况:1、制度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制度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 , 需要明确适用制度依据的 。
第五十八条制度的解释权属集团立委会和地区公司立委会 , 各级立委会分别负责各自所批准制度的解释 。
第五十九条对集团性制度有权提出解释要求的有集团监事会、集团管理层、贪图各职能部门、各地区公司立委会;对地区性制度有权提起解释要求的有该地区公司管理层、职能部门、该地区公司下属各项目公司、二级公司 。
第六十条制度解释采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 。
【公司|公司制度建设基本规定】16、和整体解释的方法 。
第六十一条集团立委会机构接受对集团性制度的解释要求后 , 可在征询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 , 草拟制度解释草案提交集团立委会审议 。
第六十二条集团立委会常设机构根据立委会审议意见修改后 , 将制度解释草案提交集团立委会表决 。
第六十三条集团性制度解释草案表决须经集团立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赞成方能通过 。
第六十四条经表决通过的集团性制度解释 , 由集团总裁签署颁布发令 , 并由集团立委会常设机构以集团名义下发 。
第六十五条地区性制度的解释 , 比照集团性制度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十六条各级制度解释与同级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
第二节制度适用出现争议的裁决第六十七条集团总部、各地区公司有关单位在制度执行过程中 ,。
17、在适用制度上出现争议 , 有权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请裁决 。
第六十八条制度裁决的程序 , 比照制度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
来源:(未知)
【学习资料】网址:/a/2021/0331/0021820836.html
标题:公司|公司制度建设基本规定(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