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理学下,宋朝妇女再嫁为何竟是平常事?(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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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宗室女子再嫁 , 宋朝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 比如北宋初年 , 规定宗室女子丧夫但无子 , 不允许改嫁他人 。 但到了宋英宗嘉祐四年 , 汝南郡王召赵允认为这种情况是不合理的 , 请求改革 , 之后情况就开始转变 。 于是 , 英宗治平年间 , 明确规定“宗室女再嫁者 , 祖、父有二代任殿直若州县官以上 , 即许为婚姻” , 虽然说对宗室女再嫁加了限制条件 , 相比原来情况是有所改变的 。 到了宋神宗年间 , 宗室女再嫁的条件进一步得到放松 , “宗室袒免以上女与夫离而再嫁 , 其后夫已有官者 , 转一官” , 甚至鼓励官吏求娶再嫁的宗室女 。
同时 , 对普通女子再嫁的情况 , 宋朝统治者也是给予极大的支持和优待 。 例如 , 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明确规定:“不逞之民娶妻 , 给取其财而亡 , 妻不能自给者 , 自今即许改适 。 ”对于普通平民已婚女子来说 , 如果因丧夫而守寡 , 妇女如果没有办法依靠自己生活 , 是允许直接改嫁的 。 到了南宋时又进一步规定 , 如果丈夫外出三年不回家 , 也是可以再嫁的 。
其实纵观宋朝保护寡妇再嫁的政策诏令 , 可以看出是一步步放松条件限制 , 尽可能地保护寡妇的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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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重男轻女思想下 , 男女比例失调
此外 , 还有一个不可忽略的社会原因 , 那就是重男轻女思想导致的性别比例失调 。 由于社会地位上的男尊女卑 , 很多底层家庭的女婴一出生 , 就被活活溺死 。
宋朝时期 , 福建附近地区溺杀幼婴的情况非常盛行 。 陈渊在《默堂先生文集》中曾记载:“若女则不待三 , 往往临蓐 , 贮水既溺之 , 谓之洗儿 。 ”尤其是江南东路的两浙地区 , 虽然经济非常发达 , 但杀婴之风并不亚于福建地区 。
此外 , 根据《宋会要辑稿》刑法记载 , 浙东路“街、严之间 , 田野之民 , 每忧口众为累 , 及
生其子 , 率多不举” 。 在弃杀幼婴中 , 女婴占据大幅比例 。 出现这种现象 , 也是不难想象的 , 正如“岳鄂间田野小人 , 尤讳养女”、“生男众所喜 , 生女众所丑”等现实情况所反映的 , 男孩子抚养大可以充当劳动力 , 可以考取功名 , 可以传宗接代 , 而女孩却只能早早嫁人 , 沦为生育工具 , 社会地位极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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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每一户人家都不想养女儿 , 社会风气和思想又让他们想法趋同 , 不被欢迎的女婴一诞生 , 就被活活溺死 。 久而久之 , 男女比例失调也是迟早要面临的问题 。 尤其在“杀婴之风”盛行的那些地区 , 男女比例失调是尤为严重的 。 比如福建路 , 时间长了就出现“村落间至无妇可娶 , 买于他州”的现象 , 买卖妇女又成了一种被迫衍生的新形势 , 假如买卖不到 , 就容易铤而走险 , 更不利于社会安定 。 因此 , 寡妇再嫁也能很大程度上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
综上来看 , 宋朝妇女再嫁这种现象成为“平常事儿” , 绝不是一两个因素就能直接导致的 , 往往是多重因素综合起来 , 才导致出现这种现象 , 而这种现象与当时的经济、政治、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又相辅相成 。
作者:我方团队月落星沉
参考资料:初春英《宋朝妇女再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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