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2017 管理条例 水路运输 国内
第十一条 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 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
4/13页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 。
7、照适用前款规定 ,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 ,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许可手续 , 交回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
第十三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 ,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 。
8、舶营运证件 。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 。
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 , 发现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 , 应当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保障运输安全、保护水环境、节约能源、提高航道和通航设施利用效率的需求 , 制定并实施新的船型技术标准时 , 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但符合原有标准且未达到规定报废船龄5/13页眉.的船舶 , 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 , 引导、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进行更新、改造;需要强制提前报废的 , 应当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 。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
第十六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
但是 。
9、 , 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 , 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 , 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 , 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 , 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 , 参照适用本条例关于外国籍船舶的规定 ,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十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 。
第十八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 配备合格船员的船舶 , 并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载重量载运旅客、货 。
10、物 , 不得超载或者使用货船载运旅客 。
第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 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 保证旅客、货6/13页眉.物运输安全 。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
第二十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运输危险货物 ,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 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 , 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 保证运输安全 。
第二十一条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 60 日内开航 , 并 。
11、在开航 15 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运价等信息 。
旅客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的 , 应当在 15 日前向社会公布;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 , 应当在 30 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
第二十二条 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 7 日前 , 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 。
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 , 应当在 7 日前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三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 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 。
12、件危害的人员 , 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 。
来源:(未知)
【学习资料】网址:/a/2021/0413/0021924773.html
标题:国内|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