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规则 检验 监督 制造 起重机械 规范 安全技术 特种设备
监检记录如果需要另列表格或附图的 , 应当由监检机构批准后统一印制 。
监检机构应当与受检单位联合制定签署工作见证的具体办法 , 并对监检过程 。
7、实施严格控制 。
第十四条 监检机构应当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 , 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人员 , 并结合监检工作的需要组成监检组 。
监检人员名单应由监检机构正式通知受检单位 。
监检机构应当为监检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 , 对监检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定期考核 。
第十五条 从事监检工作并有签字确认权的监检人员 , 必须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取得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员资格证书 。
第十六条 监检人员应当根据附件1至附件3的要求从事监检工作 , 并且及时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 , 监检记录应当有监检人员的确认签字 。
监检项目表、监检记录及证据应当存档备查 , 保存期不少于5年 。
本规定第十一条中采 。
8、取抽样监检未抽到的70%产品 , 受检单位应当将出厂自检报告提交监检机构备案 。
第十七条 监检过程中发现监检项目不合格、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的一般问题时 , 监检人员应当向受检单位发出 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附件4 , 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 , 监检机构应当向受检单位签发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件5 , 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 , 同时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或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受检单位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的 , 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反映 。
第十八条 监检机构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 监检人员对监检的项目负责 , 因 。
9、违反本规则规定而造成事故的 , 应当承担相应的监检工作责任 。
第十九条 监检人员必须履行职责 , 严守纪律 , 保证监检工作质量 。
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 , 并且予以保密 。
第二十条 经监检合格的产品 , 监检机构应当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材料 , 按台出具起重机械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附件6 , 以下简称监检证书) , 并且在产品铭牌上打上监检钢印标志(附件7) 。
监检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 。
监检证书一式三份 , 一份由受检单位随产品出厂资料交使用单位 , 另两份分别由监检机构和受检单位存档 。
第四章 受检单位第二十一条 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含有起重机械制造范围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者其型 。
10、式试验的产品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并且予以公告) , 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转 。
未经监检机构出具监检证书并且打监检钢印标志的起重机械产品 , 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
第二十二条 受检单位应当确定监检工作的联络人员 , 在制造起重机械产品前 , 向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检机构报检 。
需要到现场监检的项目 , 应当依据生产计划提前通知监检机构 。
第二十三条 受检单位应当在现场向监检机构及监检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以下文件、资料:(一)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二)持证焊工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等)一览表;(三)从事起重机械检验的人员名单;(四)从 。
11、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或外包有资格的无损检测单位的无损检测人员名单;(五)起重机械的设计资料 , 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 , 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六)起重机械的生产计划 。
(七)起重机械的生产合同及技术协议 。
上述文件、资料如果有变更 , 受检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监检机构 。
第二十四条 受检单位应当为监检人员在执行监检工作中签署工作见证提供条件 。
受检单位对监检人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和监检机构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 ,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回复 。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委托机构组织对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抽查 , 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 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
第二十六条 国家 。
12、质检总局对监检机构发生的下列问题 , 责令其限期整顿、暂停部分监检工作或撤销其监检资格:(一)经常发生监检失职 , 不及时进行处理 , 不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失职行为;(二)监检力量不足 , 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充实 , 难以按本规则规定执行监检;(三)无正当理由 , 影响受检单位生产或产品出厂的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621/0022536648.html
标题: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