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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伊金霍洛旗



按关键词阅读: 行政复议 伊金霍洛旗 决定书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伊金霍洛旗】1、行政复议决定书伊政复决字2015丨第1号申请人:呼建雄 , 男 , 53岁 , 现住神东康城小区 。
被申请人:伊金霍洛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枫 , 局长 。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 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劳动保 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伊人社监字令2014丨第74号) , 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
本机关依法受理后 , 现已审理完毕 。
申请人称 , 申请人给姚安宗、陈传亮等人开具的欠条及 签字工资表并不证实申请人与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 申请 人是建设工程中的管理人 。
该工程承包主体是三建公司 , 工 程负责人是刘二林 , 因此支付姚安宗、陈传亮等人工资的义 务主体应是三建公司或刘二林而不是申请人 。
被申请人在没 有申请人与刘二林之间 。

2、转包合同证据的前提下给申请人送 达的责令改正决定书应予以撤销 。
被申请人答复称 , 伊金霍洛旗矿区小学项目建设工程经过 招投标后由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公司承建 , 项目负责人为刘 二林 , 部分工程转包给温云龙 ,温云龙又与申请人合作施工 。
申请人与温云龙合作期间 , 由申请人雇佣姚安宗、陈传亮等 人进行抹灰、工程主体建设工作 , 欠姚安宗等10人工资 204000元 , 欠陈传亮等 20人工资410000元 ,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开具的欠条和签字确认的工资表为证 。
项目负责人刘 二林已向申请人支付了工程款241万多元 , 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比例申请人完全可以支付全部工人工资 , 但时至今日申 请人拒绝支付工人工资 ,被申请人依据劳动保 。

3、障监察条例 的规定 , 于2014年12月11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劳动保障 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 责令申请人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
被申请人认为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责 令改正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 应予以维持 。
经审理查明 , 伊金霍洛旗矿区小学项目建设工程经过招 投标后以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公司名义承建 , 刘二林挂靠鄂 尔多斯市第三建筑公司资质施工 , 刘二林将部分工程转包给 温云龙和申请人等人 。
施工期间 , 申请人在与姚安宗、陈传 亮等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雇佣姚安宗、陈传亮等 人进行抹灰、工程主体建设工作 , 欠姚安宗等10人工资204000元 , 欠陈传亮 。

4、等 20人工资410000元 , 申请人拒绝 支付拖欠姚安宗、陈传亮等人的工资 。
2014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向申请人送达 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 责令申请人于2014年 12月16日前支付所欠姚安宗、陈传亮等人工资 。
上述事实 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2013年1月27日呼建雄、温云龙、刘二林与陈传亮签订的协议书;2、呼建雄签字的工资表和欠条;3、刘二林给呼建雄和温云龙支付工程款的借条; 4、姚安宗、陈传亮的调查笔录 。
本机关认为 , 申请人与姚安宗、陈传亮等人虽未签订书 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 因此姚安宗、 。

5、陈传 亮等人的工资应由申请人支付 。
2013年1月27日呼建雄、温云龙、刘二林与陈传亮签订的协议书 , 呼建雄签字的工资 表和欠条 , 刘二林给呼建雄和温云龙支付工程款的借条 , 姚 安宗、陈传亮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申请人与姚安宗、陈传 亮等人存在劳动关系 ,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与姚安宗、陈 传亮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意见不予采纳 。
被申请人于 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 适当 , 应予以维持 。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 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 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伊人社监字令2014丨第74号) 。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 , 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2015年1月22日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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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伊金霍洛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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