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原则 比例 行政法
可 见 , 必要性原则是从“法律后果”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比 例关系的 。
我国的成语“杀鸡焉用宰牛刀”可以看作是对这一原则的最好诠释 。
3、狭义比例原则 , 又称比例性原则、相称性原则、均衡原则 , 即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 。
具体讲 , 要求行政主体执行职务时 , 面对多数可能选择之处置 , 应就方法与目的的关系权衡更有 利者而为之 。
比例性原则是从“价值取向”上来规范行政 。
7、权力与其所采取的措施 之间的比例关系的 。
但其所要求的目的与手段之间关系的考量 ,仍需要根据具体 个案来决定 。
也就是说 , 狭义的比例原则并非一种精确无误的法则 。
它仍是一个 抽象而非具体的概念 。
当然 , 狭义的比例原则也不是毫无标准 ,至少有三项重要 的因素需要考虑:“人性尊严不可侵犯”的基本准则; 公益的重要性;手段的适 合性程度 。
综上所述 , 适当性原则要求手段有助于目的实现 , 必要性原则要求 实现目的的手段是最小侵害的 , 而狭义比例原则是通过对手段负面影响的考量 ,要求目的本身的适当、不过份 。
质而言之 , 比例原则的这三项子原则分别从“目 的取向”、“法律后果”、“价值取向”上规范行政权力与其行使之间的比例 。
8、关 系 。
三者相互、不可或缺 , 构成了比例原则的完整而丰富的内涵 。
二、必要与可能:比例原则之借鉴比例原则因其科学性和多方面的功能 , 而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地位 。
德国、葡萄牙、西班牙、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都将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律 的一条基本原则 。
台湾著名公法学者陈新民先生认为 , 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 违法最有效的原则 , 其在行政法中的角色如同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角色一样 , 二者均可称为相应法律部门中的“帝王条款” 。
在我国 , 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概念 , 在行政法学 研究中也远未为我国行政法学者所重视 。
虽然有的著作中提及比例原则 , 但是要 么将其与合理性原则相混淆 , 要么将其作为外国行政法的一般基本 。
9、原则加以介 绍 , 并未将其放至我国行政法之应有的位置 ,对在行政法领域如何适用比例原则 更是甚少研究 。
理论研究的薄弱 , 导致在我国目前的行政性法律法规中 ,未能全 面体现比例原则的内容 。
即使像警察法、行政处罚法这样的极易损害行政 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法律 , 也没有规定比例原则 。
这不利于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的有效保障 。
在行政法上对比例原则予以借鉴不仅是必要的 , 也是可行的 。
(一)比例原则借鉴的必要性集中体现在其之于中国行政法治建设 的重要作用上 。
比例原则的借鉴对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三个相互、相互衔接的环节均具有重要意义 。
首先 , 根据比例原则 , 可以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立法行为 。
其一 ,。
10、行政立法是否可以达到“欲求之目的” ,可以根据比例原则之适当性原则作出判 断 , 能够达目的的行政立法就是可为的 , 反之 , 则无需立法 。
其二 , 可以根据比 例原则之必要性原则 , 对不符合必要性原则标准的行政立法加以变更 ,使之达到 必要性标准 。
其三 , 行政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 ,其作用的结果在对某些 人赋予权利的同时 , 必然对另外一些人科以义务 。
基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需要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加以考量以达到平衡 。
而平衡的标准即可适用狭义比 例原则 。
其次 , 根据比例原则 , 可以约束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在行政 执法方面 , 行政主体依据比例原则 , 利用立法者给予的自由裁量的空间 ,对具体 行政事务进行斟酌、 。
11、裁量 。
比例原则的运用会有效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限制行政权恣意 。
此外 , 比例原则也给监督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监督行政主体是否 依法行政提供了一把标尺 , 对行政腐败的遏制也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
再次 , 根据 比例原则 , 可以推动行政主体的行政司法行为 。
行政司法在我国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 。
正确适用比例原则可以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裁决提供一个较为客观、容易把握的判断标准 , 并据此做出公正的决定或裁决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01/0023375026.html
标题:行政法|行政法之比例原则初论(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