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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行政法之比例原则初论



按关键词阅读: 原则 比例 行政法

1、行政法之比例原则初论摘要比例原则是许多国家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 。
学界通 说认为 , 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 。
行政法中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 , 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 。
比例原则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具有很强的借 鉴意义 。
关键词行政法;比例原则;借鉴19世纪以来 , 德国在行政法学中提出了比例原则 , 目前已为世界很 多国家所采纳 , 但在我国尚未为人们所充分认识 。
本文拟在对行政法中比例原则 的涵义进行界定的基础上 , 探求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借鉴比例原则的必要性与可行 性 。
一、渊源与内涵:比例原则概念之界定比例原则的思想最早可追溯至英国 。

2、大宪章的规定 , 人们不得因为轻 罪而受重罚 。
19世纪 , 德国的警察法中首次出现比例原则观念 , 之后比例原则 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
德国行政法学者奥托迈尔(Ottomayer) 在1895年出版的德国行政法中 , 主张“警察权力不可违反比例原则” 。
1923 年在同书第三版中认为 , “超越必要性原则即违法的滥用职权行为” 。
20世纪初 , 德国另一位行政法学者弗莱纳(FFieiner )在德国行政法体系一书中 用“不可用大炮打小鸟”的名言 , 比喻警察行使权力的限度 。
观念上倡行的结果 是比例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
1931年的普鲁士警察行政法规定 , 警察处分 必须具有必要性方属合法 。
同时该法第 14条对必要性定 。

3、义为:“若有多种方法 足以维持公共安全或秩序 , 或有效地防御对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危险 ,则警 察机关得选择其中一种 , 惟警察机关应尽可能选择对关系人与一般大众造成损害 最小方法为之 。
”此一立法例证 , 被德国各邦广泛采纳 。
在司法实践中 , 当时的 高级行政法院将警察采取的措施是否超过为实现目的所需的必要限度作为审查 内容之一 。
随着民主、法制的发展 , 比例原则后来超越了警察法领域 , 被德国联 邦法院赋予宪法地位 , 但其核心内容仍是行政成本应与行政效果之间保持合理的 比例关系 。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 ,在合法的范围内 , 注意合理的比 例和协调 。
比例原则的概念有广狭之分 。
狭义比例原则是广义比例原则的一个 下 。

【行政法|行政法之比例原则初论】4、位概念 。
对于广义比例原则含义 , 在学说及其用语上 , 不同学者并不一致 。
通 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 。
我们 可以称之为“三分法” 。
也有的学者主张“二分法” , 认为必要性原则与合比例 性原则两个子原则即已经能够表达比例原则的含义 。
有的学者则提出“四分 法” , 将比例原则的内涵表述为符合宪法原则、 有效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 上的比例原则 。
在此 , 笔者采用“三分法” , 对“传统”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及狭义的比例原则作一概述 。
1、适当性原则 , 又称为妥当性原则、妥适性原则、适合性原则 , 是指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

5、的手段 。
也就是说 , 在目的手段的关系上 , 必须是适当的 。
这个原则是一个“目的导向”的要求 。
通说认为 , 即使只有部分有助于目的之达成 , 即不违反 适当性原则 。
并且这个最低标准不是以客观结果为依据的 , 而是以措施作出时有权机关是否考虑到相关目的为准 。
在行政实践中 , 任何一个措施都“多多少少” 会有助于达成目的 , 因此本原则实际很少起作用 。
这也是比例原则“三分法”受 到非议的原因所在 。
2、必要性原则 , 又称为最少侵害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不可替代 性原则 。
其是指在前述“适当性”原则已获肯定后 , 在能达成法律目的诸方式中 ,应选择对人民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 。
换言之 , 已经没有任何其他能给人民造成更 小侵害而又能达成目的 。

6、的措施来取代该项措施了 。
这里实际包含两层意思:其一 ,存在多个能够实现法律目的的行为方式 ,否则必要性原则将没有适用的余地;其 二是在能够实现法律目的的诸方式中 ,选择对公民权利自由侵害最轻的一种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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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行政法|行政法之比例原则初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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