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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营业机构新增柜员卡须填报柜员卡新增(变更)申请表(附件4)上报县级联社 。
县级联社柜员卡保管岗收到辖属机构提交的柜员卡新增(变更)申请表审核无误后交给柜员卡审批岗审批 。
经审批后 , 将空白柜员卡片连同申请表交与柜员卡制作岗 , 由柜员卡制作岗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发放柜员卡操作 。
柜员卡制作岗在进行发放柜员卡操作时 , 必须由柜员卡审批岗、柜员卡保管岗、信用社领用柜员卡人员同时在场 。
第十五条 每张柜员卡关联一个柜员且只能由该柜员在综合业务系统中使用 。
县级联社(含 。
7、合作行)柜员卡保管岗在将卡片分发到营业网点时须登记柜员卡出(入)库、发放使用登记簿(附件2) , 并认真核对卡号与网点及柜员的对应关系 , 防止错发 。
第十六条 营业机构从县级联社会计管理部门领回的柜员卡须登记柜员卡出(入)库、发放使用登记簿(附件2) , 并由领用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登记簿上分别签字 。
第十七条 柜员卡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 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
第五章 柜员卡的使用第十八条 柜员在首次使用柜员卡时 , 要核对卡号与柜员卡出(入)库、发放使用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 并确认柜员卡可用 。
第十九条 柜员在登录综合业务系统时 , 必须首先刷卡 , 然后敲入柜员密码 , 柜员卡与柜员密码必须完全匹配正确才能在系统内实施业 。
8、务操作 。
第二十条 柜员操作日间业务时必须做到“人在卡在 , 离柜收起” 。
营业终了 , 柜员卡必须入库(或保险柜)妥善保管 。
第二十一条 柜员卡必须由综合业务系统中登记的柜员本人使用 , 严禁将柜员卡借与他人或交他人保管 , 严禁串用、混用、盗用他人柜员卡 。
第六章 柜员卡的作废、销毁第二十二条 柜员卡遇如下情况要作作废处理:柜员调离原工作岗位交回的柜员卡 。
柜员调离工作岗位必须立即交回柜员卡 , 调离柜员须同会计主管一同填写“柜员卡停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 通过传真方式 , 双人同时在场将申请书传真给县级联社(含合作行)柜员卡保管岗 。
县级联社(含合作行)保管岗收到申请书审核无误后 , 登记柜员卡挂失、收回、作废登记簿 ,。
9、将申请书传递给柜员卡制作岗 , 柜员卡制作岗认真审核相关事项无误后 , 在 “丢失/收回柜员卡”交易下对调离的柜员卡实施作废 , 并通知调离柜员 。
调离柜员及业务主管在综合系统中确认柜员卡失效后 , 双人将柜员卡入库保管;消磁、污损、断裂的柜员卡 , 柜员要及时将该卡交给会计主管人员 , 由会计主管向县级联社(含合作行)申请作废原卡 , 补发新卡 。
操作程序同上;营业机构会计主管定期将作废卡上缴县级联社会计管理部门 。
第二十三条 柜员发现柜员卡丢失必须立即向会计主管人员报告 , 由会计主管和丢失柜员卡的柜员共同填写申请书传真至县级联社 。
县级联社(含合作行)柜员卡保管岗收到申请书后 , 登记柜员卡挂失、收回、作废登记簿 , 并将申请书传递给 。
10、柜员卡制作岗 。
柜员卡制作岗登录综合业务系统 , 执行“丢失/收回柜员卡”交易 , 作废该卡 。
第二十四条 县级联社会计管理部门对辖属机构作废的柜员卡必须及时清理、收缴 , 入库保管等待集中销毁 。
第二十五条 柜员卡的销毁程序参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 。
第七章 罚 则第二十六条 各级机构在柜员卡制作、使用、保管、发放、丢失、变更、收回、销毁等过程中 , 违反上述规定的 , 严格按照省农村信用社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从重处理 。
涉及重大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 给单位造成资金损失的 , 按照省农村信用社移送、赔罚、走人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
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10/0023572447.html
标题:信用社|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柜员卡管理暂行办法(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