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认定 行为 公务 略论
在这起工商行政案例中 , 丙、丁系工商局公务人员 , 二人以工商局名义实施了相关行为且出示了相应的公务标志工作证 , 符合公务行为形式要件 。
另一方面 , 暂扣执照、扣押行为是工商行政部门依法享有的职权 。
尽管在本案中 , 丙、丁的行为目的明显为泄私愤、图报复 , 而且滥用职权 , 但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 相对方乙作为 。
12、被管理者 , 在行为实施时是无法抗拒的 , 虽然乙有事后的救济权 , 但在行为进行时法律只规定其有服从的义务 。
因此 , 公务人员所属的行政主体是不能够以公务人员主观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免责抗辩权来对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
因此 , 丙、丁所实施的行为由于同时具备了公务标志以及职责这两个因素 , 且公务标志因素与职责因素具备法律上的联系 , 因此该行为的性质就应当确定为公务行为 。
诚然 , 这个确定的标准只是一般性的 , 其也仍然存在特殊例外情况 , 对此 , 必须根据各案具体情况进行全面、综合分析 。
三、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公务行为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公务行为认定的出发点对于公务人员实施的各种行为进行性质识别 , 是行政法理论和实践的要求 。
如前所 。
13、述 , 公务行为在法律上不存在唯一的和绝对的标准 , 因此 , 在实践操作中 , 必须首先总体把握其中蕴含的法律精神 , 并以此为出发点 , 从而指导公务行为的认定过程 。
公务行为的界定范围既不能无限制地扩张 , 又不能无原则地缩小 。
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1、公务行为的认定要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 就是最大限度地确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 并使之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
由于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 , 行政主体拥有实现其意志的全部手段 , 因而其不仅与相对方的关系甚为密切 , 而且可能对相对方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
一旦行政主体和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出现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玩忽职守等违法、 。
14、失职行为 , 就必然会侵犯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
在这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 , 公务人员的行为是否为公务行为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 相对方寻求法律救济的方式、途径以及权利的补救恢复程度会大不一样 。
例如:税收征管人员甲在收税时 , 纳税义务人乙言词过激 , 妄图抗税 , 双方在争执中甲将乙打伤 。
这一行为如认定为个人行为 , 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 。
甲、乙为该法律关系的主体 , 由民法调整(未构成犯罪) 。
反之 , 如认定为公务行为 , 则引起税收行政法律关系 。
甲不是一方当事人 , 该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乙和甲所属的行政机关 , 由行政法调整 。
由此看来 , 在认定为个人行为的情况下 , 相对方就不具有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赔偿的请求权 。
所以从这个角度分析 , 相对方权利的保障 。
15、就相对弱化 。
单从行政赔偿的层面考虑 , 由于各级政府在预算中编列国家赔偿准备金 , 经费来源有所保证 , 所以受害人的损失能切实、迅速地得到赔偿 。
在前述甲征税的事例中 , 甲收税时打人 , 法律并没有赋予他打人的权力 , 其所属单位也经常会辩解 , 我们没让他去违法 , 没让他去打人 , 出了问题应当由工作人员自己负责 。
对这种辩解细加法律分析 , 不难看出这对乙是不公平的 。
甲打伤乙的行为是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做出的 , 与行使行政职权所产生的纷争有关 , 双方法律地位本就不平等 , 而甲身为公务人员 , 粗暴执法 , 致人身体损伤 , 这是甲违反法律、滥用职权的行为 , 甲的所属机关负有管理公务人员的义务 , 对此不能主张免责抗辩权 。
甲执法行为的违法性并不影响公务行 。
16、为的定性 。
如此一来 , 就可以使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
2、公务行为的认定要保障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行政权是行政主体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 。
具有强制性、单方性等特征 。
这种权力需要有法律的保障 。
公务人员实施的行为如果被确认为公务行为 , 那么这种行为就具有强制性 , 行政管理相对方有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 任何阻碍行为都将被视为妨碍或抗拒执行公务 。
相对方对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有异议 , 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12/0023646541.html
标题:略论|略论公务行为的认定(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