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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略论公务行为的认定(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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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有关国家机关对相应行为进行审查和做出裁决之前 , 相应行为并不失去法律效力 , 相对人有继续遵守和服从的义务 。
反之 , 如果公务人员实施的行为属个人行为 , 就不具有强制性 , 相对人也就没 。

17、有服从的义务 。
可见公务行为是公务人员行使行政权、采取必要行政措施的前提 , 否则就有可能是违法或侵权行为 。
因此 , 无原则的缩小公务行为的范围 , 势必会影响行政执法活动 , 公务人员也会束手缚脚 。
例如某公安人员下班后 , 发现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 , 就采取了强制带离现场、盘问等措施 。
如果以时间、命令等要素认定该行为是个人行为 , 无疑公安人员实施了侵权行为 。
这样一来 , 违法行为人有恃无恐 , 执法人员反而顾虑重重 , 社会秩序必然受到负面影响 。
因此 , 在进行公务行为的认定过程中 , 一方面要充分考虑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 , 另一方面也要有利于保障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
(二)认定公务行为的基本程序面对公务人员实施的各种行为 。

18、 , 为便于定性 , 我们可以对公务人员行为层次作两步划分 。
1、划分个人行为和机关行为 。
个人行为不是公务行为 , 因为公务行为不能以个人名义而只能以公务机关的名义做出 。
个人行为是个人的、私人的 , 责任自负;公务行为是公家的、机关的 , 责任应由机关承担 , 至少应首先由机关承担 。
例如:一名国家公务员与邻居因排放污水问题发生互殴 , 尽管殴打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公务人员 , 但在这起相邻关系纠纷中 , 公务人员是以个人的名义 , 普通公民的身份实施的 , 并不是在执行公务 , 所以是个人行为 。
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应由其个人承担 。
在实践中 , 划分个人行为与机关行为的标准主要有三个:其一 , 公务人员的行为以所属机关名义做出 , 属机关行为 , 以自己名义做出的 , 则 。

19、属个人行为 。
公务人员同国家行政主体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 , 因此被委托人在执行公务时当然要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职权 , 这是确定公务行为最基本的标志之一 。
其二 , 公务人员的行为是执行机关的命令或委托 , 不管单位的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权限 , 概属机关行为 。
很多行政行为都是上级命令或委托实施的 , 就公务员和所属机关的关系来看 , 属内部行政管理关系 , 公务人员系被管理者 , 有服从的义务 。
其三 , 公务人员的行为是在他的职责范围内做出的 , 属于机关行为 , 如果超越职责范围 , 必须结合前两个标准综合认定 。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 因此行政行为不一定就是合法行为 , 越权行为从性质上说属违法的行政行为 , 我们不能以行为合 。

20、法与否作为界定机关行为的标准 。
当然 , 划分个人行为与机关行为的上述三个标准必须结合适用 , 依照各案具体分析 。
2、划分机关民事行为和公务行为机关行为可以分为两种 , 一种是以“机关法人”的身份 , 以“机关法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 , 是处在平等主体的机关行为 , 则公务人员的行为属于机关民事行为 , 与行政职权无关 , 具有横向平等有偿的特点 。
例如 , 行政主体修建办公楼 , 购买办公用品等纯属民事行为 , 受民法调整;另一种是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 是处在行政管理地位的机关行为 , 则公务人员的行为属于行政公务行为 。
具有纵向管理的特点 , 受行政法调整 。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 有些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时也可能通过私法行为的形 。

21、式进行管理 , 例如 , 行政合同行为 , 表面上是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形成 , 但其目的是为行使行政职能 ,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领导与服从的不平等关系 , 行政主体一方是为了完成行政管理目标 , 不是为了追求法律或合同所规定获得的经济权利和民事权益 , 所以 , 行政合同在实质上仍是一种行政行为、公务行为 , 不属于机关民事行为 。
(三)认定公务行为的司法实务公务行为的认定一般来说是比较好区分的 , 但在有些情况下就很难区分 , 例如:张某租李某货车一辆向A乡一水泥厂送石料 , 合同约定张某每月向李某交纳租金2000元 。
1999年1月至4月 , 张某未向李某交纳租金 , 李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 , 便想扣回汽车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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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略论|略论公务行为的认定(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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