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认定 行为 公务 略论
1999年5月15日(星期六) ,。
22、李某怕扣车不顺利便约在交通部门工作的甲、乙、丙三位朋友一起来到该水泥厂 , 甲、乙、丙着交通制服 。
当张某雇用的司机拉石料进厂时 , 三位交通局人员以查养路费、营运证为名将车拦住 。
当司机未拿出有效证明时 , 三名工作人员将车强行扣押 , 开到A乡交通管理所 , 然后由张某将车开走 。
对这起案例我们先从认定公务行为的理论参考要素入手分析 。
从时间要素看 , 行为不是在上班时间实施;从命令要素看 , 没有经所在机关领导批准;从职责要素看 , 甲、乙、丙三名公务人员滥用职权且实施了“把车交他人开走”这一超出职权范围的行为 。
那么这一行为是个人行为 , 还是公务行为?我们如果仔细分析扣车的整个过程 , 就会发现这完全是公务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 , 交通局 。
23、是行政主体 , 且根据当地地方性法规 , 交通局具有对货运车辆检查经营行为、规费缴纳情况以及做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 甲、乙、丙三人系交通局工作人员 , 实施检、扣汽车行为时身着执法制服 , 具有主体及权限法定性的特征 。
虽然实施行为不是在上班时间 , 但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行政主体在下班时间不能对其职责范围内的社会行政事务进行管理 。
也没有赋予公民在下班时间遇有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 , 具有先行审查权 , 审查该项公务是否经过批准 , 只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服从义务 。
至于把所扣车辆交他人开走 , 这是公务人员违反执法纪律 , 滥用职权的行为 , 并不影响本案公务行为的定性 。
从上述实例中可以看出 , 对公务人员实施的行为在定性时 , 不能仅从一个或几个因素 。
24、去衡量 , 必须全面分析行为实施的全过程 。
由于目前理论上区分的标准尚无法律依据 , 学术界持论不一 , 这里从实务的角度提供一些看法:第一 , 法律、法规、规章和机关内部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某一个行为和事项属于公务人员职责范围的 , 那么这个公务人员实施该行为 , 应当认定为公务行为 。
第二 , 即使没有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依据 , 但具有从属关系的领导和上级指派所属工作人员实施某一行为 , 该行为一般应认定为公务行为 , 当然前提是与他的工作有一定的联系 。
第三 , 如果行为不是在岗位上而是在下班后所实施的 , 原则上要看有关法律规范对其职责上的要求 , 例如公安人员下班后抓小偷 , 这种行为应该是一种公务行为 , 因为警察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现职责范围内的事 。
【略论|略论公务行为的认定】25、 , 他都要去履行他的职责和义务 。
第四 , 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了超出职权范围的行为 , 例如收税时打人 , 这种情况下 , 应当着重分析这种行为的目的、动机 , 行为的过程是否与行政职权具有内在的关联性 。
如果说这一行为是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发生的 , 与行使行政职权中所发生的纷争有关 , 或者是该执法者个人滥用职权导致冲突等 , 都应当认定为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 。
不能简单地以合法与否作为认定公务行为的界限 。
第五 , 在综合考虑识别因素时 , 应主要将公务标志因素和职责要素结合起来确定 。
公务标志因素是向外界表明自己的身份 , 亮明执法资格 。
公务标志多种多样 , 可以是相关执法证件 , 穿戴执法制服 , 也可以佩戴相关的袖章、胸章以及其他标志 。
在表明身份的基础上 , 只要其行使了与其身份相适应的行政权 , 不论时间、地点、有无命令、合法与否 , 一般都应认定为公务行为 。
综上所述 , 认定公务行为是行政司法实践的要求 , 只有综合借鉴相关要素 , 结合每一行为的具体情况 , 辅之以必要的操作技巧 , 全方位、多角度地分析才能正确地认定公务行为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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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略论|略论公务行为的认定( 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