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建筑 保护 条例 历史 优秀 上海市 历史文化 风貌
在优秀历史建筑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 , 应当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
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 , 应当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
12、 。
第二十五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 , 根据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 , 分为以下四类:(一)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不得改变;(二)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 , 其它部分允许改变;(三)建筑的立面和结构体系不得改变 , 建筑内部允许改变 。
(四)建筑的主要立面不得改变 , 其它部分允许改变 。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每处优秀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 , 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优秀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建筑的 。
13、所有人和有关的物业管理单位 , 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保护义务 。
优秀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 , 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的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
受让人、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 。
第二十七条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定期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 , 并建立专门档案 。
普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有关的物业管理单位 。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配合对建筑的普查 。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 。
经批准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空调、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 , 或者改建卫生、排水、电梯等内部设施的 , 应当符合该建筑的 。
14、具体保护要求;设置的外部设施还应当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
第二十九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 不得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它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 。
第三十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 。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根据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 , 确需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和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 , 应当将方案报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涉及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的 , 应当征得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
第三十一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与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不一致 , 对建筑的保护产生 。
15、不利影响的 , 建筑的所有人可以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提出恢复或者调整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方案 , 报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涉及规划管理的 , 应当征得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
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与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不一致 , 对建筑的保护产生严重影响的 ,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后 , 作出恢复或者调整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决定 。
第三十二条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优秀历史建筑 , 因保护需要恢复、调整或者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 , 确需承租人搬迁并解除租赁关系的 , 出租人应当补偿安置承租人 。
16、;补偿安置应当高于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 。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优秀历史建筑的类型、地段和用途等因素制定补偿安置的指导性标准 。
具体补偿安置的数额 , 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根据指导性标准和合理、适当的原则协商确定 。
协商不成的 , 经当事人申请 , 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裁决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 ,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执行市场租金标准的优秀历史建筑 , 因保护需要恢复、调整或者改变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 , 致使原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 其租赁关系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 。
无约定的 , 出租人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 , 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优秀历史建筑恢复、调整或者改变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后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13/0023653118.html
标题:上海市|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三 )